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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养信用卡风险知多少?

——柳州一男女以请人养卡的方式诈骗钱财
作者:兰钰烨  发布时间:2016-06-06 11:09:22 打印 字号: | |

题记:使用信用卡消费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很多人为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选择以多刷信用卡的方式。有些人到期不能还钱时,会找人将欠款先还上,然后用虚拟交易等非法手段把钱套现出来,达到既不影响信用记录,又延长了还款时间的目的。随着这些需求量增大,社会上诞生了一批职业养卡人和养卡公司。但是,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帮人养卡,既要承担法律风险,也有要承担经济风险,有人就盯上了信用卡养卡人要先行还款后套现的时间差,打起了诈骗的歪主意。

    广西柳州市男子常某伙同女子汤某,以请人帮养卡再迅速挂失的方式,诈骗多名养卡人钱财。5月20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以常某、汤某二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诈骗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分别处以4万元和2万元的罚金。

请人帮还信用卡,却沦为诈骗工具

    2015年10月,汤某找到常某,常某帮其还信用卡的欠款(养卡),常某同意帮忙,但不愿意用自己的钱来帮汤某养卡,而是要求汤某先帮其拿信用卡去给别人帮养卡,汤某表示同意。尔后,常某给了一张印有汤某的头像而套其女朋友邓某名字的假身份证和几张信用卡给汤某,让汤某拿上述假身份证和信用卡去找人养卡,并称身份证的名字和信用卡的名字对应得上别人才会同意帮养卡。2015年10月25日,常某、汤红驾驶一辆套假车牌的小轿车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某超市旁,由汤某找到事先联系好的被害人周某,称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让周某帮养信用卡,并将常某给的二张信用卡留在周某处,让周某在同月27日前帮还信用卡的欠款。2015年10月27日,当周某将人民币49600元存入其中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内后,常某收到银行有钱转入的短信提示立即私自将该信用卡挂失,使周某之后无法将该笔钱款转出。尔后,常某通过补办卡的方式,将周某的人民币49600元占为己有。

     汤某同时还找到陆某帮养卡,常某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了陆某人民币5988元。

    当受害者周某发现信用卡被挂失后,意识到情况不妙,便不停地打电话、发短信给常某要求还钱。常某此时才将自己用信用卡挂失的方式诈骗了周某、陆某的事情告诉汤某,并要求汤某打电话稳住受害者周某,说这笔钱是借款。汤某对此感到很意外,心知常某的做法可能违反法律,因不知常某真的是要暂借还是打算不还钱了,因此没有给周某打电话。

将错就错,合谋分工诈骗他人

    在柳州诈骗得手之后,两人没未就此收手。常某以让汤某继续帮丢卡(找人养卡)才帮其还信用卡为条件,让汤某成为自己作案的工具。汤某意识到常某行为涉嫌诈骗,但最后还是答应了常某的要求。2015年11月19日,常某与汤某经预谋后,驾驶上述小轿车到北海市找到被害人石某和周某某,以帮养卡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骗取两名被害人的信任,并分别两张信用卡留给被害人,待被害人帮还欠款后,后以挂失信用卡的方式分别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10003元和人民币22720元。

    2015年11月,常某和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二人犯诈骗罪,其中两起案件中均系主犯

    庭审中,常、汤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汤某的辩护人提出,汤某在周某、陆某两起诈骗案中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实,在这两起起诈骗犯罪中,汤某系经被告人常某的指使而帮其拿信用卡去给被害人帮养卡,其对被告人常某将在被害人把钱转入该信用卡后把卡挂失再补办卡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的意图并不知情,常某在完成上述行为后才将实情告知汤某,后因被害人追讨其钱款,常某让汤某联系被害人以稳控局面,汤某也表示拒绝,故法院采信该辩护意见。

    对于辩护人认为汤某在诈骗石某和周某某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汤某在该两起诈骗犯罪中,明知常某将要诈骗他人的财物,而与其分工配合,一人负责拿信用卡给被害人并谎称要养信用卡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一人负责在被害人转钱入卡后将信用卡挂失再补办以骗取被害人的钱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较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经查明,常某作案四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8311元,汤某作案二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272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常某系多次诈骗。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常某、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养卡会给予一定好处费,实为等养卡人将欠款还上后还,便挂失信用卡的方式,以此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此案例告诫大家,帮人养卡存在极大的风险,以先还款后虚拟交易的方式套现,本身就属于非法的行为,还有可能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