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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是盾牌也是利器


    

——柳北法院首例“人身保护令”背后的故事
作者:梁峰、兰钰烨  发布时间:2016-06-12 16:11:04 打印 字号: | |

     2016年5月27日,柳北法院发出的首例“人身保护令”案件审理结案,经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和耐心调解,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了一致态度。这是5月16日柳州市柳州市家事少审案件集中柳北法院管辖以来,该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的审判的一次成功尝试,“人身保护令”既是保护家暴弱势一方的盾牌,也是法官利用法与理调和家庭矛盾的利器。

一起“抢孩子”的离婚案

    陆某与吴某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交往半年多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吴小某。2015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同年吴某两次到陆某娘家争夺小孩,双方发生争吵,第二次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受伤。当时陆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陆某要求吴某不要到其家里争吵闹事争抢小孩,不能口头语言攻击,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同时吴某要求在正常时间内看望小孩。2015年7月10日,陆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柳北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同年8月份,法院经调解无果,依法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经历了大半年的时间。

    2016年3月,原告以被告涉嫌家暴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

发布“人身保护令”,成为保护弱势妇女的盾牌

    在第二次离婚起诉中,受理该案的韦凤泉法官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注意到了陆某在起诉状中陈述到吴某有家庭暴力行为。陆某为证明吴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医疗病例,双方的通话录音及短信记录,在医疗病例中是陆某被打伤检查结果。通话录音中,双方为探视小孩发生争议,吴某扬言要杀光陆某全家,在短信记录中,吴某多次出言侮辱陆某。

    意识到该案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韦法官主动联系了陆某,向陆某释明了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并表示陆某如果有证据证明吴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其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听了韦法官的话,陆某非常激动,当即表示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希望有这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其再不用东躲西藏、担心受怕过日子。第二天,陆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就提交到了韦法官手上。接到该申请书,韦法官快速启动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程序,根据陆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陆某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故韦法官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送达给了吴某。

    吴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起初表示不服,认为其没有对陆某实施过家庭暴力,说了一些威胁的话是因为陆某不给其看小孩,他提出从上次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后,他没有去骚扰过陆某。韦法官告诉吴某,如果认为不妥可以申请复议。待吴某冷静下来后,最终还是接受了法院发布的“人身保护令”裁定,他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要求:很想见见孩子。

感情破裂,孩子是解铃的钥匙

    听了吴某的要求后,韦法官意识到了审理本案的关键,就是小孩的抚养及探视问题。作为孩子的母亲,韦法官深知为人父母那么久没得看小孩,心中有怨气是很正常的,韦法官对吴某表示理解,并当即表示会尽力做陆某工作,让吴某与小孩见面。

    在安排见面前,韦法官联系了陆某,询问陆某是否存着不给吴某探视小孩的情况。陆某表示确实有,但是因为吴某存着家庭暴力行为,害怕小孩受到伤害所有才没有给吴某看小孩的。韦法官遂对陆某做思想工作,表示首先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探视小孩是吴某作为父亲的权利,陆某有协助的义务,而且从人情、亲情的角度来讲,吴某是小孩的亲生父亲,血浓于水,亲情是无法割舍的,陆某这样做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也是不利的。听了韦法官的一席肺腑之言,陆某当即表示同意带小孩跟吴某见面,但要求见面的地点在法院,只有这样,她才放心。

    见面的当天,陆某害怕吴某抢夺小孩,携带三个家属来法院。为防止出现抢小孩或者其他冲突情况出现,原本以为现场气氛会很紧张,可是没有想到,当吴某看到自己多日不见的孩子并上前抱起的时候,小女孩并没有因为多日不见父亲而陌生、胆怯、哭闹,而是很乖的偎依在吴某的怀抱了,见此情景,所有人都又惊又喜,场面异常温馨。陆某刚开始一直紧跟在小孩和吴某身边,神经紧张,见此情景后,也慢慢放松了警惕。大家围坐在家事法庭的圆桌边,谈论着小孩的话题。吴某时不时起身跟孩子玩耍,跟陆某询问关于孩子的身体情况、饮食作息情况,脸上洋溢着幸福和满足。探视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现场气氛平静友好。

    韦法官乘热打铁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了多次努力,陆某、吴某原本僵持的关系得以缓和。陆某同意了在法院主持下准许被告探视女儿的提议,另一方面吴某也愿意与原告达成协议离婚,为小孩未来的成长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家事审判案结事了,离不开耐心的调解

    针对这起案件的处理,韦法官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上,往往过于关注离婚双方的权利主张,对于儿童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关注不足。虽然在绝大多数家事纠纷案件中,儿童并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不可否认的是离婚案件中如果处理不好抚养问题,将会对儿童的心理和未来成长产生巨大的影响。家事审判改革就是要转变司法理念,通过具体的家事案件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建设,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在陆某、吴某的离婚诉讼案中,陆某、吴某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显然陆某的抚养小孩比较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但是如果就这样简单下判,吴某肯定不服,那么双方就会为了小孩的抚养问题一审、二审,甚至不断的诉讼。因此,正是考虑到这些情况,才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让双方认识到只有协商解决才是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最终,双方正是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思想工作后,达成调解意见,避免了一场很有可能发生的旷日持久的纷争, 在充分保障儿童权益的前提下圆满解决了双方的矛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据悉,柳州市家事少审案件集中柳北法院管辖已经进入第二周,家事少审中心建设也稳步进行,预计6月1日正式启用。从5月16日至5月27日,该院共受理家事案件67起,其中离婚纠纷47起,变更抚养关系4起,继承纠纷6起,抚养费纠纷3起,离婚财产纠纷4起,宣告失踪1起,赡养费纠纷2起,结案8起,其他案件正在诉前调解中。

责任编辑:梁峰、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