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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团队组合拳 调解家事好暖心

——柳州家事团队专业审判技巧让家事法庭温情满满
作者:民一庭 梁峰  发布时间:2016-06-23 17:50:12 打印 字号: | |

    柳州家事法官团队在家事改革工作中积极作为、勇于创新,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为平台,在家事调解工作中注入更多耐心、关心和爱心,使当事人情感纠葛得以温情化解,让家事调解工作温情满满。柳州家事法官团队制度化、专业化、深入化的家事审判改革之路正越走越畅。

冷静期强制介入,新标准尽显法之柔情

    冷静期无疑是离婚纠纷调解工作的一柄利器,但是如何区分冷静期的适用和不适用情形?冷静期间法院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呢?冷静期又应该如何提前结束呢?这三大问题,在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家事法官们的集思广益下,《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并已开始在司法审判中试用,从冷静期强制介入离婚纠纷的司法效果来看,冷静期“强启”设置对当事人双方的“降火”“降温”效果明显。

    今年1月12日,原告黎某以与被告张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柳北区法院,希望判离婚。这是续原告2014年、2015年两次起诉后的第三次起诉。

    “这位老客户又来登门拜访了……这次我必须把这案子做个圆满了解”家事法官一边翻阅先前的案卷,一边回忆着当时的情形。原、被告于2001年春节前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但因2003年起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被告于2014年3月14日因肺结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潭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遂离家在外居住。2014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8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2015年3月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4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法院的两次判决均以因被告身处非常困难时刻,生命随时有可能垂危,原告应依婚姻法规定对身患重疾的被告尽夫妻间互扶养义务为由,依法作出不予离婚判决。

    家事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强制介入冷静期三个月,一来是为了让法官行驶依职权主动调查彻底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腾出足够时间;二来是为了在法官持续的调解工作中,尽可能多的为双方创造充分的冷静空间和时间,确保调解工作做细、做足、做到位。

    为了了解被告的生活情况,家事法官来到被告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不久前被告还来社区帮助原告办理居民低保,原、被告之间从没有因家庭纠纷到社区反映。 “既然被告还在帮助原告办理居民低保,那就说明双方还是有联系的,而且夫妻感情也许还没有进入死亡期,做一下原告的工作,或许双方还是有调和的可能的,这也是处理本案比较好的方法。”家事法官思索着拨通了原告电话,并亲自找原告谈心。

    当家事法官告知原告,被告前不久还帮原告到社区办理居民低保时,刚开始原告予以否认,并表示其都不知道的事情,法官怎么会知道。承办法官就将在社区了解到的情况告诉了原告。听完原告才认可确实有这回事,但坚决否认他们之间还有来往,并且被告不在柳州居住了,自己无法与被告改善夫妻感情。“那现在被告居住的廉租房是谁居住?”“被告现在处于那么艰难的困境,还在帮助你办理低保,而且腾出房子给你居住,他现在患病,是最需要人照顾的时候,他都没有缠着你要你照顾他,说明他对你还是有感情的”“你们还有共同的孩子,在孩子的父亲身患疾病,生命时刻有可能垂危的情况下,作为妻子,你不但不尽扶养的义务,还坚决要求离婚,人情道义上也是讲不过去的,对小孩的影响也是不好的”家事法官动之以理的耐心调解,原告表示那就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吧,并表示会去被告老家看看被告。最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冷静期在离婚纠纷司法审判中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体现,只要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证据证明、有事件发生、有迹象表明,双方当事人尚存在感情或有情感修复可能的情况,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修复彼此间的情感生活”家事法官在接受采访时介绍,“冷静期实施细则”的出台试行,进一步明确了被告下落不明;被告被长期羁押;被告现居住在国外、港、澳、台等地方;法院认为不需要冷静期的其他情形等四类不适用情形,罗列了1-3个月不同时限冷静期所适用的情形,冷静期提前结束情形,以及法院冷静期间相关措施等规定,相信在未来的离婚纠纷司法审判中,冷静期这个帮助失控情感“降温”的强制“磨合”措施,将会发挥更闪亮的司法效应。

狱中调解有温度,夫妻矛盾为孩子健康成长让路

    今年6月2日,原告丘某某以与被告吴某某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性格不和,且被告现在押监狱无法与原告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诉至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请求中心判决双方离婚,且孩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

    “这位母亲怎么会决定放弃抚养权,让正在服刑的男方照顾孩子呢?”家事法官带着思索,一边查阅案卷,一边拨通了原告电话。经过与原告的沟通了解,家事法官得知,双方于2012年8月认识,四个月后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双方婚生子出生,但双方因感情不和、性格不和,已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同年5月被告犯罪获刑入狱,原告在会见被告时提出离婚,被告已同意,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被告所有,由于被告在狱中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家事法官获悉原告基本情况后,决定次日约见原告,一方面希望通过面谈帮助原告解开心结,劝说其主动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避免双方情感矛盾对孩子成长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也希望能进一步了解案情,并以调解的方式和平处理双方的情感纠葛,避免双方矛盾继续激化。

    在接下来的面谈中,家事法官从原告处得知,其放弃抚养权并非本意,主要是为了与被告离婚,才无奈答应的附加条件。“男方正在狱中服刑,是无法照料好孩子的,就算爷爷奶奶愿意暂时带着孩子,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并非最优选择”。“你作为母亲,应当从孩子的成长考虑,在被告服刑期间,继续承担起母亲的职责,至于被告的思想工作,请交予我们家事法官来做”家事法官的安抚下,原告决定随法官赴监狱与被告进行调解,主动争取抚养权,力争把双方情感纠葛对孩子造成的冲击降到最小。

    6月7日,家事法官搭载原告赶赴鹿寨县鹿州监狱进行当庭调解。调解过程中,由于男方情绪十分激动,坚持以获取孩子抚养权作为离婚条件,导致当庭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家事法官历经长达4个多小时的调解教育,终于成功突破调解瓶颈,让双方当事人在家事法官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出狱后可视实际具体情况,适时提出抚养权变更请求。至此,一堂庄严的家事庭审在鹿寨县鹿州监狱圆满谢幕。

    “如何教育孩子,如何让孩子更健康更快乐的成长,其实一直是原、被告争执的焦点问题,只要能为双方找到相互让步的平衡点,调解工作自然水到渠成”家事法官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本案中原告倔强的脾气和被告固执的性格,注定了双方的婚姻之路不再有幸福美满的可能,但双方不能因自己的个性使然,以及各自想当然的做法,任性处置孩子抚养事宜,这与家事审判的改革理念显然是相悖的,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家事法官们须站在孩子的立场去思考和判断,帮助孩子抉择最优的成长环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一切任性的主张和决定,我们是坚决不会同意的。

48小时护令速递,人身安全护盾载温情“超车”

    今年6月1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正式成立。届时起,柳州市四城区家事少年案件将统一由中心集中管辖。中心启动一周后,由中心发出的首枚人身安全保护令,仅48小时就帮助申请人筑起了人身安全护盾,以法律手段及时遏制了施暴人的恶劣行径。

    6月7日,原告郭某某以被告覃某某对其实施家暴,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中心提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并要求离婚。 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对原告提请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立即立案。案件很快到达了家事法官手中。由于案情特殊,家事法官查阅案卷后当即向原告致电了解具体情况。“你现在还和被告住在一起吗?”“被告是因为什么事情对你动手的?” “被告还有什么其它行为对你造成了伤害?”家事法官一句句暖心的话语,让电话一端的原告情绪有所缓和。原告告诉法官,被告向来脾气暴躁,自己因为无法忍受被告经常对自己的谩骂、侮辱,已从家里逃了出来,现在也暂时安顿好了住宿的地方,但是被告任不罢休,甚至来到自己单位附近围追堵截实施殴打,无奈之下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家事法官从掌握到的情况与原告提供的就诊检查报告、派出所调解协议书、原告姐姐的证词等一系列证据进行比对后,认为被告家暴事实确凿,在安抚原告激动情绪的同时,立即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递交送达组送达。据悉,这是中心成立后作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该裁定已于48小时内送达被告,原告生活现已恢复正常,双方的离婚审判将择日开庭审理。

    “由于案情特殊,考虑到原告当时的处境,选择电话向原告核实具体情况,既能有效降低原告再次受到被告围追堵截的施暴可能,也能尽量缩短时间帮助原告及时撑起法律护盾。”家事法官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践行司法便民,创新家事审判模式,一直是家事改革的重点工作,本案中并没有例行以往须当事人到法庭进行笔录后才作出裁定的程序,是充分考虑到案情特殊情况后的决定,当然裁定能在48小时内送达施暴人,以法律手段及时遏制了施暴人的恶劣行径,这与中心家事送达组干警们的通力协作、尽职高效也是分不开的。

责任编辑:民一庭 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