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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窃发朋友圈找小偷


不料小偷竟是朋友的朋友

作者:兰钰烨  发布时间:2016-07-29 17:56:52 打印 字号: | |

    广西柳州市罗先生家中失窃后,将家中视频监控拍下的小偷发到微信朋友圈上,没想到“万能的朋友圈”竟然真的找到了小偷。7月26日,蓝某因犯盗窃罪被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2月19日20时许,蓝某来到柳州市柳北区某小区单元楼下,从楼梯转弯处的窗口爬到该单元楼2楼室外阳台,用脚踢烂厨房的防盗网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罗某放在室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0万元盗走。家主罗某发现家中失窃后,想起家中装有监控视频,连忙把视频录像调出来,发现摄像头清楚地拍下了小偷行窃的画面。一怒之下罗某报了案,并把小偷的视频截图发到朋友圈里。想不到很快朋友圈里竟然有朋友认出了小偷就是自己的朋友蓝某。当这名朋友将视频截图给蓝某看时,蓝某意识到罪行败露,担心受到法律制裁于是提出让朋友联系罗某想退赃并赔偿损失。双方来到了派出所经协商,蓝某退赔给了罗某盗窃款项和破坏防盗网和柜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

    但是事情到了这里还没有结束,蓝某以为退赔了钱财可以在公安机关“销案”,却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了。

    据蓝某供述称,自己并不认识家主罗某,而是在酒后缺钱用的情况下,无意中逛进这家行窃的。法庭上,蓝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入户盗窃。蓝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视为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上所述法院决定对蓝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中,蓝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决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