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男子陈某法律意识淡薄,搭乘朋友外出抢劫2060元并参与分赃,满心以为自己不算抢劫,然而法院却不这么认为。7月26日,记者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陈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11月6日,陈某伙同韦某经预谋后,由陈某驾驶一辆红色电动车搭乘韦某到柳州市柳北区潭中立交桥桥底处,由陈某在一旁接应,韦某持刀威胁路经此处的被害人阿红,抢走阿红价值人民币90元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阿红的身份证和一台美图手机(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770元),后陈某搭乘韦某逃离现场。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陈某将抢得的美图牌手机拿去销赃获赃款人民币400元,均已挥霍。经统计,阿红被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60元。
2016年2月2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搜出上述被抢的手提包一个、身份证一张(已发还被害人)。
庭审上,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其供述自己与韦某商量一起去抢劫,自己负责接应,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只是开车而不是抢劫,一时糊涂酿成大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陈某归案之后,其同伙韦某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该案于今年6月开庭审理,韦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人民币1970元给被害人阿红,阿红对被告人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柳北区法院于近日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陈某与韦某有共同实施抢劫的犯罪意图,并相互配合实施了抢劫行为,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陈某应以抢劫罪论处,韦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抢劫罪属于暴力犯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其社会危害从定罪量刑标准上可窥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