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男子组装射钉枪打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获刑三年

作者:兰钰烨  发布时间:2016-07-29 18:01:53 打印 字号: | |

    柳州市融水县一男子石某,为供自己上山打鸟玩乐,非法组装了一把射钉枪,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7月26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石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9月的一天,石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的一个门面买来了一把射钉器、一根钢管,后发现射钉器和钢管组装起来不合适,遂在自己工作的刨板厂内用砂轮机打磨钢管,再将其安装到射钉器上制成一把射钉枪。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石某携带该射钉枪与杨某、吴某(二人均另案起诉)一起在柳州市柳北区某镇的山上打鸟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石某处缴获射钉枪一把。经鉴定,石某所制造的枪状物结构完整,各部件联动性能完好,并以射钉弹内的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经装填射钉弹、弹丸,实施射击,可以顺利击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石某在庭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违法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由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后,石某没有提起上诉。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