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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柳州市柳北区农业与水利局局长李信荣受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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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原柳州市柳北区农业与水利局局长李信荣因收取合作单位回扣款、违规为企业担任顾问收取“辛苦费”,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赃款人民币403623.5元,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0年期间,柳北区农业与水利局与柳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签订了多份柳北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李信荣利用其担任柳州市柳北区农业与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14年间收受该设计院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73623.5元。

    2011年至2013年间,柳州市兴科果蔬科技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柳北区农业与水利局列入“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李信荣利用职务之便,为兴科合作社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于2011年至2012年间收受兴科合作社给予的“辛苦费”共计人民币90000元。

    2014年春节前后,李信荣利用其担任柳北区农业与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以借款的名义向兴科合作社老板赖某某索要人民币40000元。

    经统计,李信荣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403623.5元。

    李信荣及代理律师对起诉指控的受贿定性无异议,但其辩称,由于李信荣1986年7月从广西农学院园艺系蔬菜专业毕业,具有助理农艺师职称,为兴科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不属于其公职职责范围,给予的9万元是属于提供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而非受贿。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信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及向他人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李信荣在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在被立案前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出全部所得赃款,可以视为李信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信荣有索贿情节,对其向赖某某索贿4万元一节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其收受兴科合作社给予的9万元是劳务费而非受贿款的辩解,法院认为由于国家明令禁止领导干部到企业有偿兼职或者担任顾问,收取兴科合作社给的“辛苦费”是基于职务之便而非劳务报酬,是受贿,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李信荣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后撤销上诉,息诉服判。

来源:柳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