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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家事,析法倡家风涵养“家文化”系列案例之《两份遗嘱闹分歧 法官明断继承案》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中心公正裁判遗嘱效力为继承人息诉止争
作者:梁峰  发布时间:2017-08-03 08:49:36 打印 字号: | |

兄妹八人,各自拿着父母身前立下的公证遗嘱和律师代书遗嘱各执一词,闹得很不痛快。因为一些兄妹认为公证遗嘱具有公证效力,继承应按公证遗嘱记载的内容进行;而另一部分兄妹则认为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同时也是父亲身前最后的遗愿,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近日,柳州市家事少审中心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遗产纠纷案,经开庭审理,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争辩激烈的遗嘱效力、遗产分配等焦点问题,作出了公正裁判。

20161031日,老三汤岩辰、老四汤归泽作为原告,一纸诉状把其他兄妹全部诉至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父亲留下的这份律师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并按遗嘱中记载内容,依法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股票、股票分红等多项遗产。

庭审中,原告诉称,自己对父亲身前共立下两份遗嘱的事不知情,只知晓自己持有的律师代书遗嘱是父亲临走前立下的,遗嘱内容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各兄妹应按代书遗嘱记载内容继承遗产;而被告辩称,公证遗嘱上有原告的签字,原告是知道父亲立有公证遗嘱这件事的,原告现在向法庭提交的这份代书遗嘱,大部分被告不知情,且没有到公证处公证,所以该遗嘱无效,不同意按照代书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因为这两份遗嘱的内容,存在遗产继承人的变化和遗产分配内容的增加等问题,兄妹间争辩得不可开交。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查明,兄妹八人的父亲汤卓斯(2013年去世)与母亲邓瑛华(2007年去世),共生育了老大邓石超、老二邓纤娟、老三汤岩辰、老四汤归泽、老五汤豪强、老六汤祖炎、老七汤虎鹏、幺妹汤芷樱等八名子女。母亲邓瑛华与父亲汤卓斯身前共同于20011030日在柳州市公证处公证立下公证遗嘱。父亲汤卓斯于2011103日由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起草,两名见证人见证,又立下代书遗嘱一份。经鉴别,这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公证遗嘱中载明遗产涉及的房屋归老四汤归泽、老五汤豪强共有,而代书遗嘱中则将遗产涉及的房屋变成了由老三汤岩辰、老四汤归泽、幺妹汤芷樱共同继承,同时还对股票等财产的继承进行了处理。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公证遗嘱与代书遗嘱均属有效遗嘱,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本案中的代书遗嘱中仅有与公证遗嘱不相冲突的部分有效;被继承人遗产所涉及的房屋,按照公证遗嘱记叙内容,应由老四汤归泽、老五汤豪强各继承50%;公证遗嘱中未处理的股票,按照代书遗嘱记叙内容,老三汤岩辰、老五汤豪强、幺妹汤芷樱各继承13/54股,老大邓石超、老二邓纤娟、老四汤归泽、老五汤豪强、老六汤祖炎、老七汤虎鹏各继承3/54股。兄妹八人在宣判作出后,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吴漫捷法官介绍,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形式有明确规定,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官温馨提醒,由于公证遗嘱法律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立嘱人采取公证形式立下遗嘱的,需变更公证遗嘱内容,需到公证机关进行变更,而不能以确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记载内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柳北区人民法院  梁峰

责任编辑: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