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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家事,析法倡家风涵养“家文化”系列案例之《妻诉离婚另有隐情 真相直问婚姻忠诚》

柳州市家少中心一审婚内出轨案经市中院二审裁判维持原判
作者:梁峰  发布时间:2017-08-07 11:05:54 打印 字号: | |

妻子以双方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丈夫为让孩子能有一个圆满家庭则极力辩解,挽救婚姻。可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妻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竟自曝隐情,导致整个案件发生翻天逆转,经法院查明的案情真相,则直指人们现今的婚姻忠诚观念,引人反思。

近日,这例案情特殊的离婚诉讼,经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一审,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妻子负有给付丈夫多笔损害赔偿责任,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虽已告一段落,但回顾案情,看“弘扬中华优良传统家风美德”之倡导,案件所折射出来的社会现象和体现的法律效应,值得广大民众借鉴学习。

2016428日,妻子陈淑华以与丈夫玛克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的四岁半双胞胎女儿归妻子一方抚养,婚姻期间双方购置的一辆汽车归妻子所有。

201668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黄焕玲法官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丈夫表示不同意离婚,并陈述了自己不愿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也希望妻子能说清楚彼此感情不和的理由,若自己有什么做得不对的地方,今后也会尽力改正,不希望孩子失去一个完整的家。法官随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而案件却在这时发生了始料未及的转变。法官向妻子询问,其为何坚持坚持离婚?妻子陈述,自己起诉离婚是怀疑两名婚生女儿都不是男方的。法官再追问妻子婚内是否有不当行为时,妻子表示“喝多(酒)了,不记得了。”妻子一番与诉求大相径庭的陈述,男方表示坚决不信,认为这是妻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瞎编出来的。妻子为了证明事情真相,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

不久,丈夫拿到了医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结果显示孩子与其并无血缘关系。丈夫面对妻子的背叛和欺瞒十分恼怒,重新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妻子支付包括生活费、分娩费,奶粉费、托儿费、教育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钱款赔偿。

法院认为,妻子在婚姻期间的不当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规定妻子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丈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金钱义务。案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黄焕玲法官介绍,

法官温馨提醒,我国《婚姻法》虽然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忠实义务”予以规定,但当事人以违背“忠实义务”提起诉讼时,仍有一点需要注意学习。“忠实义务”的条款,在法律中仅是作为倡导性规范,而不是裁判规范,只有在夫妻一方行为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配偶权的主观故意等四个要件时,无过错方才能以过错方违背“忠实义务”主张索赔。如果夫妻间未发生利益损害事实,夫妻一方仅以另一方违背忠实义务提起诉讼的,按照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供稿:柳北区人民法院  梁峰

责任编辑: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