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从柳州市柳北法院获悉,环卫工人莫阿姨收到了两万六千多元的赔偿费,历时两年多的维权路,在法院的判决下,终于圆满落下帷幕。
环卫工人莫名被打伤 治疗花费两万多
2015年4月的一天,环卫工人莫阿姨正在路口清扫,旁边走过一小伙子,突然一拳打在莫阿姨右眼上。莫阿姨一声惨叫,重重地摔倒在地上。行人看到,赶紧把伤人的小伙子给拉住,并打电话报了警。
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后,把倒地不起的莫阿姨送到了医院。经医院检查,诊断出莫阿姨有右颞部头皮血肿、右颞部头皮挫伤、右眼视网膜震荡和双眼屈光不正等症状。环卫所的领导也赶到医院,给莫阿姨垫付了医药费。
本以为只是简单的挫伤,没想到莫阿姨越来越难受,还伴有头痛等症状,一直住院治疗,一直到8月份才见好转出院,期间各种费用达22248.76元。由于这些钱都是单位垫付的,于是莫阿姨得找打人者赔偿这些费用。
当时出警的民警查明了打人的小伙子的身份,叫小彭。莫阿姨找到辖区派出所,叫他们帮忙协调赔偿事宜。结果辖区派出所告诉莫阿姨,小彭是个精神病患者,发起病来经常打人,并给莫阿姨开了一份证明。莫阿姨只好找小彭的爸爸老彭要赔偿,老彭一看医疗费两万多,也不乐意了,他觉得小彭只是打了一拳而已,当天检查开药时小彭也在现场,费用才一百多块,怎么这一治疗就两万多了。
针对派出所出具的小彭是精神病患者还经常打人的证明,小彭父子也很不高兴,觉得派出所是乱写的,小彭曾经患有精神病,但是经过吃药治疗,病情早就稳定了。小彭说莫阿姨的右眼视网膜震荡根本不是他打伤的,当天检查做了CT检查,并没有显示莫阿姨有这个伤,而且医院的医疗费用单子里居然还有肝病的治疗费用,这明显跟打人没有任何关系,怎么可能叫他赔偿呢。
打人者拒不赔偿 双方对簿公堂
面对彭氏父子的死不认账,莫阿姨十分生气,于是把打人的小彭给告上法院。尽管派出所开具了证明,证明小彭是精神病患者,但是这证明的法律效力是不够的,这得经过司法鉴定才能认定小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才能让小彭的监护人进行赔偿。于是莫阿姨在起诉要求赔偿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认定小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小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所鉴定意见为:小彭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病情未完全缓解,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
彭氏父子并不认可鉴定意见书的认可,还是认为小彭病情早已好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柳北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小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莫阿姨将鉴定费用3860元也列为赔偿要求,并将小彭的父母追加为被告,他们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小彭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
2016年11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老彭称自己老伴早已逝世,所以不能出庭。结果没想到莫阿姨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在派出所查到老彭的老伴的户籍并没有因死亡而销户,所以坚持不撤销对老彭老伴的起诉。老彭也明确表示自己不会替死去的老伴签收应诉材料。由于双方的坚持意见,案件无法继续开庭,第一次开庭不到十分钟就早早休庭了。
庭后老彭出示了柳州市公证处出具的老伴死亡证明,原告代理律师才同意撤销对老伴的起诉。案件终于得以第二次开庭。
庭上彭氏父子仍是不承认莫阿姨的眼病和肝病是小彭造成的,老彭表示案发当天,莫阿姨、环卫所的领导和警察就上门告诉他小彭打伤人了,要求他赔几百块私了,他当时就没同意,如果真的是情况严重的话,不可能有几百块私了这种事情发生。
莫阿姨的代理律师表示,医院的病例显示莫阿姨的肝病是药物性肝炎,由于莫阿姨被打伤需要进行治疗,用药过程会引发肝功能异常,所以这跟小彭打人是关联性的。而当天的病例里也写到莫阿姨的眼部周围是有伤痕的。
法官当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对原告受伤、用药与被告打人的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双方都认为举证责任在于对方,都不愿意申请。
法院主动调查获取证据 判决打人者赔偿
案件的关键证据就在于这个关联性,其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而彭氏父子不愿意申请司法鉴定,他们就要承担举证不利造成败诉的风险。
尽管法官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医院材料进行判决,但是没有关联性这一关键证据的出现,被告肯定会不服气的。从促进和谐、服判息诉的角度考虑,法官决定主动介入调查。于是法官向莫阿姨住院的医院发送了调查函。
医院回函显示医院的诊断与莫阿姨当天受伤具有关联性,关联治疗的参与度为100%,这期间所支付的费用全部与受伤具有关联性。
根据这份关键的证据及审理结果,柳北法院判决,小彭需向莫阿姨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及检查费26108.76元,不足部分由老彭承担。收到判决后,老彭在法院把这笔赔偿费支付给了莫阿姨。
侵犯他人权利就要负赔偿责任,本来很小的一件事情,由于赔偿方的不配合,最后变成对簿公堂。被告的不配合,本来理所应当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但是法官从促进和谐、服判息诉的角度考虑,还是主动介入调查,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韦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