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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执行新模式,四户房屋被征收人按期签约

作者:陈益州  发布时间:2018-04-03 10:07:48 打印 字号: | |

 

“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直是市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也是涉及民生的重要项目。315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柳州市柳北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之白沙村至南庆村连通工程(一期)(原白沙大桥)”项目建设上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依法受理并执行。本次一共受理强制征收、腾空房屋纠纷共四件,均位于柳州市锦绣路。锦绣路地处柳州市住宅和人口较为密集之处,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不仅有利于提升项目内市民的居住条件,也有利于附近“白沙大桥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320日,柳北区法院依法对涉事的四户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入户沟通,并张贴《房屋强制迁出公告》,执行人员耐心询问每一户被征收人不愿意清空、腾房的缘由,同时到场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员认真、仔细的告知其目前该项目的征收政策以及补偿方案。其中一户被征收人覃某情绪非常激动,开出“天价补偿”要求。执行干警告知覃某,做“钉子户”并不能让他“梦想成真”,反倒可能触犯国家刑法,面临“牢狱之灾”,并向他耐心解释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采取“先给予被征收人拘留、再移送公安部门走拒执犯罪”的执行措施。四户被征收人经过一番思考,均在法院公告的限期内,即327日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承诺在限期内主动搬迁、腾空房屋。 

执行房屋强制征收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别的执行案,被征收人不愿意主动履行往往认为做“钉子户”才能更好维护自己权利,但这种行为不可取,已经涉嫌违法甚至触犯法律。

覃某在法院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然企图“赖到底”,这样的行为已经明显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在最高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罪的今天,这样的行为更不被法律所允许。

刑法条文摘要

【妨害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陈益州

责任编辑:陈益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