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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作者:韦林汕  发布时间:2018-04-17 12:44:09 打印 字号: | |

 

2018417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该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719日,柳北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孙某送达柳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0205行审31号),2017728日,柳北法院发布公告(201702051317号),明确根据已生效的行政裁定书,责令被告人孙某在201784日前迁出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白沙村三队39号之二房屋,腾空移交。201781812时许,被告人孙某在知晓柳北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要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后,召集亲戚好友并利用拉横幅,使用煤气罐、汽油等物品进行威胁的方式,阻止强制搬迁,致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无法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通过各种手段威胁、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和现场视频等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参加旁听庭审的还有柳北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级媒体。

据悉,被告人孙某的涉案房屋涉及柳州市重点工程白沙大桥建设项目,孙某及其家属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执行,造成了项目停工延误,严重影响了柳州市重点工程的进度。

自去年以来,柳北法院执行局创新房屋征收执行新模式,改变以往强制执行的做法,在张贴公告时,入户调查被征收人不愿意清空、腾房的缘由,对于开出“天价补偿”要求的户主,执行干警向其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做“钉子户”并不能让漫天要价“梦想成真”,反倒可能触犯国家刑法,面临犯罪,并向其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采取“先给予被征收人拘留、再移送公安部门走拒执犯罪”的执行措施。

此项举措推出后,有效避免了强制执行产生的冲突,也让被征收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愿意主动搬迁、腾空房屋。在柳北法院房屋征收执行新模式下,“柳州市柳北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之白沙村至南庆村连通工程(一期)(原白沙大桥)”项目中多名户主按期签约,不仅有利于提升项目内市民的居住条件,也有利于白沙大桥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韦林汕)

责任编辑:韦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