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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老人举目无亲 温情司法帮“造”新家

作者:韦林汕、梁峰  发布时间:2018-06-29 11:51:42 打印 字号: | |

     广西首例福利院申请作为残疾人指定监护人案件在柳州市家少中心宣判 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尊”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社会一直关注的民生问题。

     6月29日,广西首例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件,在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当庭宣判。被监护人张大爷经司法鉴定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指定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作为监护人,让这位51岁的残疾老人终于有了新“家”。 老人自幼残疾,十年前其母亲曾委托福利院照料起居 张大爷出生于1967年,自幼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一直跟随母亲张妈妈一人生活,并照料其生活起居。

     2008年,张妈妈因年迈体乏,病痛卧床,没有办法再照料张大爷的日常起居,张妈妈所在单位主动将母子二人送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并办理了自费入院手续,住在福利院的老年公寓处。 2011年,张妈妈因病过世,张大爷则在福利院的照看下,一直在老年公寓生活至今。但是这10年以来,福利院除了认识张妈妈外,不认识也没看到张大爷有其他亲人到访探望。福利院在帮助张大爷找寻其他亲人的事情上,一时陷入了僵局。 福利院为了能更好尽到照料张大爷的监护职责,分别向鱼峰区民政局和张大爷所在社区居委会反映了情况,经各部门协商认为,福利院多年以来一直照看张大爷,对张大爷的情况比较熟悉,如果在找寻张大爷亲人无果的情况下,还是继续由福利院照顾张大爷较好,但需要通过法院来确认福利院作为张大爷监护人的身份关系。 2018年3月,福利院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对张大爷身体情况进行司法鉴定。

     同年5月,福利院拿着张大爷的鉴定结果向法院提交了申请,申请依法宣告张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福利院作为张大爷的合法监护人。立案时,福利院还向法院申请对张大爷身体情况进行司法鉴定。 多方寻亲无果,法院判决指定福利院为老人监护人 家少中心受理本案后,家事法官根据福利院和张大爷所在社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职权主动前往福利院、社区、档案馆、婚姻登记中心、辖区派出所等地调查取证了解情况。从法院调取到的证据材料显示,张妈妈的人事档案记录着张大爷的近亲属共有母亲、父亲、哥哥三人,但该档案并未记录父亲、哥哥二人具体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随后,法院再次前往公安机关查询户籍,并请求社区开展走访排查,但经多方寻亲,仍无法联系到张大爷的父亲和哥哥二人。

     6月29日,家少中心开庭审理此案,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岩村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张大爷的代理人代表被申请人出庭应诉。申请人一方向法庭出具了福利院入院登记表、确定监护人协议书、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法官出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鱼峰区环卫所证明、张妈妈职工登记表等证据,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大爷无配偶、无子女,其身体情况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10年前入住柳州市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以来,一直由福利院照顾至今,在此期间张大爷的父亲、哥哥均未履行过监护职责,导致张大爷长期处于无人监护处境。为更好地维护张大爷的合法利益,福利院申请指定其作为张大爷监护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当庭宣判,判决被申请人张大爷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由柳州市社会福利院为被申请人张大爷的监护人。广西首例福利院申请作为残疾人指定监护人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家事法官表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本次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的职责使命。本案作为广西首例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件,案件中被申请人是存在法定顺位监护人的,但经法院及相关部门多方努力,仍查找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经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是家少中心在家事审判试点改革工作中,对此类案件的一种有效尝试和有益探索,是将家事审判有别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审判的一种突破,这正是家少中心践行家事案件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的司法意义。现案件依法判决后,被申请人的生活既得到了保障,也终于有了新家,祝愿张大爷今后的生活能够幸福安康。

     据悉,家少中心针对抚养、赡养、监护权等涉及未成年人、老人权益的家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了判后回访建档管理制度。本案当事人张大爷的基本信息待判决生效后,也会加入到回访档案之中,由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向福利院督促了解当事人的生活情况。

责任编辑:韦林汕、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