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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实施方案(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5 11:32:0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柳北区人民法院文件

 

 

 

柳北法〔201219

 

 

 

柳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实施方案(试行)

   

 

本院各部门:

现将《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执行局报告。

                                   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审判工作  执行权分权  实施方案  通知                  

  :市中院、柳北区人大、柳北区委政法委              

  柳北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618日印发 

                                        (共印30份)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实施方案(试行)

 

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为促进本院执行权能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和有关司法解释,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执行权由本院执行局行使,立案、审判及执行审查应当分立。

 

 一、执行案件的立案与案件分流

执行案件的立案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本院审理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案件,无当事人申请但应当执行的案件,由审理该案的审判庭负责填写执行申请表,由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庭执行。

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转行政庭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再由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交由立案庭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庭或相关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庭或相关审判庭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

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由民一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错误的,由审判监督庭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强制清算中的实体争议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审理,强制清算的实施经立案庭登记后移交执行局负责。

10境外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审查;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或者发出执行令的,经由立案庭移交执行局执行。

11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对评估、拍卖、变卖所提异议,经立案庭登记后由执行局审查。

12被执行人对国内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由立案庭登记后由执行局审查。

13其他。如上级法院指定、指令执行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二、执行局与相关审判、行政部门的分工协作

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由执行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应当通过另诉或者提起再审追加、变更的,由相关审判庭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立案、相关审判庭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立案、相关审判庭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除依法缺席判决等无法准确查明当事人身份和地址的情形外,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在卷宗中载明送达地址。

相关审判庭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对符合法定移送执行条件的法律文书,相关审判庭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

涉及执行委托评估、拍卖等信息发布的,由执行法官(员)草拟发布内容,经执行局长、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交由办公室网络办统一通过网站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广西联拍网”等公共平台及媒体发布。

对当事人、案外人实行拘传、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由执行局作出决定,交由法警大队负责对被拘传、拘留人进行看管及送押。

对采取强制拆迁、强制迁出、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或重大执行行动的,由执行局作出决定,并制作执行方案及风险评估,由法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三、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管理组

人员配置:负责人1名(执行局长兼任),其他成员3名(执行法官1名、书记员2名)

职责:

1)对执行实施部门及执行审查部门的工作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2)对新收案件、报结案件登记等台账的管理及外网执行信息系统录入;

3)司法数据的统计、上报,案件档案的整理及归档;

4)执行装备保管与维护;

5)有关文字材料整理汇总及本局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督促落实;

6)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7)对外协调,协办;

8)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性事务。

(二)执行实施组

人员配置:负责人1名(1人执行副局长兼任),其他成员8人(执行法官6名,书记员2名)

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

职责

1)负责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时核对其相关财产等执行准备阶段的工作;

2)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等以金钱给付和交付特定物为内容的执行措施;

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其中,财产查控时限为1个半月,财产处置时限为二个月,款物发放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经口头请示局长、主管院长同意,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3)实施以行为为执行内容的执行措施;

4)采取拘传、罚款、拘留、强制迁出等强制措施;

5)诉前、诉中、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6)先予执行;

7)制作执行日志;

8)其他相关事务。

(三)执行审查组

1人员配置:负责人1名(1名副局长兼任),其他成员3名(执行法官2名、书记员1名)。

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行使裁判权合议制,由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查、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

职责

1)审查处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2)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3)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

4)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5)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6)其他相关事务。

(四)执行局人员的配置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但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执行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并服从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内设三个机构应当分工合作,可交叉运行。人员配置不足或有临时调动、变动时,应当服从局长指挥、调配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柳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