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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法院查封,竟然回去居住?
作者:陈益州、兰钰烨  发布时间:2018-03-16 17:38:51 打印 字号: | |



 

李某、郑某两夫妻向他人借款80万元未偿还,在被法院查封房屋后以为法院执行法官不知情,偷偷搬回房子内居住。314日,因阻碍、妨害法院执行,柳北法院决定对李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立即执行。 

李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52月向林某、龙某借款8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某号的房地产抵押给林、龙二人作为借款的担保。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双方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到后,李某并未向林某、龙某支付本金利息,两人遂将李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依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判决李某和妻子郑某偿还上述债务。由于二人未在规定履行期内偿还债务,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不履行借款的义务,2017127日,柳北法院依法对李某位于柳州市某处房屋进行强制清空。当日将房屋物品腾空后,更换门锁并张贴法院封条。 

近日,柳北法院执行干警再次回到该处房屋调查,发现李某、郑某在不告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又搬入已被法院查封并贴封条的房屋内居住。314日上午,柳北法院执行干警在法院依法讯问被执行人李某,李某称:之所以搬回去住是因为借的钱自己也一分没有得支配使用,案外人彭某通过花言巧语欺骗自己将该房屋抵押给申请人林某、龙某,得到钱后的彭某一直不归还给李某本人致使自己被告上法院,现在法院拍卖他的房屋觉得很冤枉和无辜。

法院干警对李某进行严厉训诫,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妨害公务”、“拒执”的相关刑事犯罪。并告知其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利益。当日,柳北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立即执行。

释法析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李某、郑某在明知自己房屋被法院依法处置的情况下,不顾法律后果,仍然擅自闯入内居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因此,莫当法院判决结果和执行为儿戏,法院对于阻碍、妨害执行的行为绝不姑息,一经查处定将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陈益州、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