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日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因实施“柳州市柳北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之白沙村至南庆村连通工程(一期)(原白沙大桥)”项目建设,柳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项目选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白沙村三队39号之二房屋在项目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孙日英为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孙日英与征收实施单位经协商后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定,柳北区政府遂于2016年10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该房屋实施征收,并确定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方案供其选择。
经催告后,孙日英仍未履行搬迁义务,柳北区政府向柳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19日,柳北法院依法向孙日英送达柳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桂0205行审31号),2017年7月28日,柳北法院发布公告(2017桂0205执1317号),明确根据已生效的行政裁定书,责令被告人孙日英在2017年8月4日前迁出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白沙村三队39号之二房屋,腾空移交。 因孙日英未按法院执行公告的要求时限迁出房屋,柳北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8日12时许,孙日英在知晓柳北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要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后,召集亲戚好友多人聚集于被执行房屋的屋顶,并通过拉横幅、站在屋顶围墙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放置煤气罐等方式进行威胁,和执行人员对抗,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无法执行。
2017年8月23日,孙日英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日英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通过各种手段威胁、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当天,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微信聊天截图等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参加旁听庭审的还有柳北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级媒体。
据悉,被告人孙日英的涉案房屋涉及柳州市重点工程白沙大桥建设项目,孙日英及其家属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执行,造成了项目停工延误,严重影响了柳州市重点工程的进度。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日英作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定执行内容的被执行人,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日英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日英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相关法律规定,柳北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