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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家少中心审理宣判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
作者:梁峰、韦林汕  发布时间:2018-08-23 17:20:56 打印 字号: | |

823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受理的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困境女孩张某某的合法监护人,让这位刚满8周岁的女孩重新有了新“家”。 

根据公安机关、街道社区走访调查情况获悉,女孩张某某于2010年出生,自幼母亲下落不明。自女孩张某某刚满月不久,就被张某甲抱送至大妹张某乙家中抚养,照料张某某的起居生活。2013年,张某甲、张某乙的丈夫相继去世。因张某乙患有严重眼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经张某乙与小妹张某丙商量,决定让张某某跟随张某丙一起生活

张某某在张某丙家中生活期间,但因张某丙家庭居住条件、家人无暇照看等原因,张某某读书、吃饭等生活成长所需无法保障,长期处于流浪状态,被热心群众发现并多次向柳州市政府热线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20181月,张某某在柳北区政府、公安机关、街道社区的帮助下进入柳州市救助站进行临时隔离保护。2018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张某某属困境儿童身份转移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生活至今。但是这位女孩无户籍及出身证明,更无法查找法定监护人或其他适格监护人,导致其无法落户读书并成为了事实上的“孤儿”,这一现实困难如同心里揣了一块石头,让帮助过她的各工作职能部门及热心群众久久不能放下。为此,柳北区政府专门牵头召集了六次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讨论研究困境女孩今后的合法监护问题。其中,柳北区法院、柳北区检察院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多次碰头探讨,交换意见。柳北区法院、柳州市家少中心对相关部门在处理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程释法、指引。

20188月,柳北区政府、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和张某某所在街道社区,为保障落实其合法权益问题经多次协商后,三方书面确认由申请人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担任被申请人张某某合法监护人,并向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本案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督办,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家少中心受理本案后,家事法官迅速阅卷,梳理本案的疑点、难点,并于庭前到儿童福利院对张某某本人进行了走访。经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多方努力,均无法调取到张某某的出生证明,也无法核实张某某具体的出生时间和出生地点,亦无法查询到张某某母亲的身份情况,无法找到张某某的母亲。就连警方根据户籍查询和走访询问获悉,张某甲还生育有另一个取名张某戊的儿子,也因张某甲的离世让张某某与张某戊之间无法进行血亲鉴定而被迫终止。

823日,柳州市家少中心开庭审理此案,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柳北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出庭应诉,张某某所在辖区街道代表、张某戊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人一方向法庭出具了公安机关和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据材料,柳北区检察院陈述了支持起诉理由及建议,家事法官出具了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意愿表述的询问笔录,听取了证人证词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发表了各自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孩张某某的身份情况缺乏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证明予以证实,仅能依据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调查取证证明材料予以认定,而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的调查取证的主要信息来源均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的陈述。现张某甲已经去世,而张某某的母亲身份不明,在公安机关多方调查走访后仍无法找到。根据本案证据,曾与张某某有监护关系的人员均以丧失监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而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柳州市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具有收养全市孤儿,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结合,促使儿童全面发展,让儿童长大成为自食其力劳动者的社会救助职责。为此,切实保障和维护张某某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照顾监护的情况下,尽快解决落户及正常上学实际问题,由儿童福利院申请指定其作为张某某监护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当庭宣判,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张某某的监护人。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家事法官表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治社会坚持的法律原则,也是本次家事审判改革有所侧重的改革要求。本案中,家少中心在根据现有证据查找不到张某某法定顺位监护人的情况下,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在法律适用上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促使涉未成年人权益类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该案作为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从案件前期公安机关、街道社区、热心市民的倾力帮助,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区政府、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街道社区各方之间的通力协作,均体现了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司法形式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的努力,案件本身所折射的是一种在法治社会中政府、职能机构、人民群众对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大爱无声。

现案件依法判决后,被申请人搬进了儿童福利的新“家”开始生活,希望她能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幸福快乐。同时,本案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基本信息,也会加入到家少中心创建的未成年人成长档案之中,由法院联手相关部门,对本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确保被申请人张某某各项合法权益落实到位。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梁峰、韦林汕)

责任编辑:梁峰、韦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