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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法院召开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作者:兰钰烨  发布时间:2018-09-29 15:09:09 打印 字号: | |

927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召开亚泰房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涉及201位债权人,到会147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等代表出席会议。据悉,参加该会议的债权人涉及债权额总额为5.83亿元,其中有担保的债权额为1.64亿元,无担保债权额4.19亿元。 

该院受理申请人黎某对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泰房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经公告申报债权结束后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上进行了包括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审议、表决《债权人委员会委员选任和更换办法》、《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管理人做《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审议、表决《非现场表决规则》、审计、评估机构宣读审计、评估意见、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审议、表决《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审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管理人报酬方案》等九项议程。

柳北法院查明,20161221日,该院判决亚泰公司双倍返还黎某定金20万元。因亚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黎某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亚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后发现亚泰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黎某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截至20171215日,该院受理以亚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08宗,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89余万元,此后仍有案件陆续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黎某与亚泰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亚泰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以及经本院强制执行均未能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案中,亚泰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受理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虽然亚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经该院强制执行其至今未能清偿债务,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原因,故该异议不成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受理了黎某对亚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广西高院批准指定柳北法院审理此案。

由于亚泰房开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债权人众多,故召开债权人会议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据悉,如柳北法院将对亚泰房开公司实施重整,如重整成功将最大化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有效解决法院一批执行难案件。

 

 

兰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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