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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家事,析法倡家风 涵养“家文化”系列案例
姐弟歧义共有形式 法官明辨各方权益
——柳州市家少中心依法裁判一起分家析产共有纠纷案件经二审维判
作者:梁峰  发布时间:2018-11-20 09:04:08 打印 字号: | |

父母身故后留有一间三层房屋给三名子女共同继承,姐弟二人对房屋共有形式究竟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产生歧义,引发纠纷。近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裁判一起分家析产共有纠纷案件,判决涉案房屋以及租金应为三名子女共同共有,案件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父亲龙浩(化名)与母亲周芳(化名)系夫妻关系,生前婚内共同生育有姐姐龙丹(化名)、妹妹龙美(化名)和弟弟龙烨(化名)三个子女。2002年、2004年龙浩、周芳相继离世,留有一处登记在龙浩名下的三层房屋给三子女继承。2013年,三个子女在公证处公证,公证书记载:被继承人龙浩、周芳名下房屋,为继承人龙丹、龙美和龙烨三人共同继承。2014年,龙烨将房屋出租,截止2016年商铺收租共计:216000元。龙烨在如数收取租金后仅给龙丹分配租金10000元,引起了龙丹的强烈不满,龙丹逐将龙烨诉至法院,诉请判决该商铺为姐弟三人共同共有,龙烨应向其支付所收房屋租金的三分之一即72000元。

原告龙丹认为,房屋是姐弟三人经公证处公证共同继承的财产,应属于姐弟三人共同共有,出租所获得的租金也应由姐弟三人平均分配,被告独占租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龙烨则不同意原告的观点,他认为,原告要求其支付的房屋租金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早在1997年,父母曾与其签署了产权分离书,确认龙浩、周芳、龙烨三人出资投建的房屋情况,三楼加建部分为龙烨个人出资、个人所有,因此主张房屋不能全部作为父母遗产由三兄妹共同继承,而应是父母及其本人按份共有的财产,原告仅享有父母遗产的那部分继承份额,故原告理应仅得10000元租金。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诉争商铺是被继承人龙浩、周芳于1984年新建所得,1990年取得房产证,属于龙浩、周芳夫妻共同所有。2013年,继承人龙丹、龙美和龙烨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所继承的遗产属于龙浩、周芳的共同遗产,该遗产为法定继承人龙丹、龙美和龙烨三人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诉争商铺目前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龙浩名下,未重新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继承开始后,三子女已通过公证形式共同继承诉争商铺,系诉争商铺当前的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人没有对共有份额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应对共有物平等的享有收益、使用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原告的主张按照共同继承按份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商铺租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诉讼中提出的诉争商铺实际有部分为其个人出资加建,并非全部属于被继承人龙浩、周芳的遗产,2013年办理继承公证时确定商铺全部作为父母遗产共同继承及共同共有与实际不相符。对于上述抗辩主张, 被告虽然提交了父母生前与子女之间关于加建房屋部分的出资约定、权属约定,但是,由于房屋加建部分为在原有老房一、二层基础上的部分添加,法律意义上属于添附,不具有独立的产权权属,在父母身故后,各被继承人均同意将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已经确认为父母的遗产并共同继承,并经过依法公证,公证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实际改变了被告提交的1997年的家庭成员内部协议的产权约定,故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

综上所述,被告龙烨应支付原告龙丹7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龙烨还需支付原告龙丹62000元。   

被告龙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中龙烨坚持主张诉争商铺实际有部分为其个人出资加建,并非全部属于被继承人龙浩、周芳的遗产,2013年办理继承公证时确定商铺全部作为父母遗产共同继承及共同共有与实际不相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另案提起了撤销公证书的诉讼。该撤销公证书的诉讼案件经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公证书合法有效,故驳回龙烨关于撤销公证书的诉请。二审法院据此认为,龙烨提交的1997年其与父母的内部房屋产权约定,不能对抗2013年父母身故后三个子女在公证处就房屋产权确认及分割达成的公证约定,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已经确认三个子女就涉案房屋达成了共同共有的产权约定,应予确认。故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财产的共有形式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约定或者法定享有各自份额的所有权,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常见的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共同共有形式。本案中,原、被告因对诉争房屋原权属有争议、对共有形式理解上产生歧义,也不明白、不清楚公证的法律后果及法律意义,故而对房屋当前共有状态(份额)产生争执,导致兄妹之间对房屋的收益分配有纠纷。其实,诉争房屋虽然发生了由夫妻共同财产变成遗产的情况,共有人也由家庭内部约定的父母及其中一个子女转变成了公证确认的子女共同共有,但诉争商铺在共有权人依法确认并分割各自的共有份额之前,房屋为全体共有人共同共有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所以三子女在继承发生后,通过公证的形式确认房屋共同共有,不仅是对父母遗产部分的共同继承,还同时是对房屋整体为共同共有状态重新确认,对三子女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希望大家以本案为例,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应保持协商、公平、理性、互让的态度,把家务事处理妥当。特别是兄弟姐妹众多的家庭,相互间更应感怀父母之恩、念惜手足之情,协商平和地处理家务事,毕竟兄弟姐妹“本自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