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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家事,析法倡家风·涵养“家文化”系列案例
成年子女因残追索抚养费 法官析法父母须继续抚养
——柳州市家少中心依法裁判一起生父继续抚养残疾成年子女案
作者:梁峰  发布时间:2018-12-12 17:41:36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成年为止。然而子女成年后因病残疾的,可否还能要求父母继续抚养并追索抚养费吗?近日,柳州市家少中心依法裁判一起生父继续抚养残疾成年子女案件,依法判决生父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女方虞兰(化名)与男方邢爽(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84年生育一子邢宝(化名),1987年母亲虞兰与父亲邢爽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邢宝由母亲虞兰携带抚养,父亲邢爽每月向儿子邢宝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至儿子邢宝成年为止。

2010年至2014年期间,已经成年的邢宝因乱语、反复疑人害己等原因,反复前往广西脑科医院接受治疗三次,经院方诊断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复发性躁狂症。2016年,母亲虞兰帮邢宝办理了残疾人证,市残联认定邢宝残疾等级为二级。虽然邢宝一直跟随母亲虞兰生活受其照顾,但自从邢宝生病后,邢宝已丧失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加上看病用药开销较大且母亲虞兰个人收入不高,邢宝和母亲虞兰的生活十分困难,母亲虞兰曾找到邢宝的父亲爽协商抚养费事宜,但却遭到多次拒绝,无奈之下,母亲虞兰只能代儿子邢宝将父亲爽诉至法院,诉请爽依法继续向儿子邢宝履行抚养义务。立案时,母亲虞兰还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委托广西脑科医院对儿子邢宝有无精神疾病和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母亲虞兰认为,邢爽作为邢宝的亲生父亲,在子女身患精神残疾无法独立生活时,身为父亲应依法向残疾子女继续履行抚养义务,而不能以子女已年满18周岁成年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拒付抚养费。

父亲爽则不认同虞兰的观点,他认为,儿子邢宝已是成年子女,其不再对儿子邢宝负有扶养义务,且虞兰委托司法机构对儿子邢宝进行的鉴定,属单方行为理应无效,加上自己现在年岁已高,疾病缠身,退休工资仅够温饱看病,无力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希望法院依法驳回虞兰诉请。

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虞兰作为邢宝的合法监护人,具有代理邢宝委托司法机构进行相关司法鉴定的权利,现经广西脑科医院对邢宝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记叙,被鉴定人邢宝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虞兰代理行为及司法鉴定结果,法院予以认可。爽对邢宝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结合邢宝提供的残疾人证、病历以及《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邢宝现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故邢宝依法有权要求其父亲爽支付抚养费。综合邢宝病情和其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爽每月应向邢宝支付抚养费500元。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爽从20186月起每月10日前向邢宝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邢宝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介绍,我国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成年子女因残疾是否还具备劳动能力,是该子女能否向父母要求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关键。本案中,涉案子女经司法鉴定确认了其正处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不具备劳动能力,因此依法适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情况,其有权利要求父亲对其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希望大家以本案为鉴,正视为人父母并不能以自己的婚姻状况、年龄等情况与子女划清身份关系,父母应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对成年子女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然负有抚养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