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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男子因家庭矛盾放火烧家被判刑三年
作者:兰钰烨  发布时间:2019-04-12 11:23:31 打印 字号: | |

 

柳州一欧姓男子因与妻子陈某发生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便以放火烧房子、车子等方式对妻子进行报复,火灾殃及隔壁邻居。4月12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欧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欧某在其位于柳州市柳北区水天一洲的家中,将被子、毛毯等易燃物铺在各房间中并淋上高度白酒,尔后用打火机将上述易燃物点燃引起火灾。火灾将欧某家中的财物烧毁,并导致被害人裴某、王某的房屋、财物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据欧某交代,自己因为想看妻子手机,而妻子不让看,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产生了放火的想法。案发当天他将十几瓶白酒淋在毛巾被上,除了儿子的房间,将6、7楼两层楼的所有房间都点燃了,随后在每一个点燃的房间内录了视频。原计划放完火便在6楼跳楼自杀,因火势太大进不了阳台,就放弃了。在自己准备放火烧车的时候,因车旁有人便没有实施,点完火后报了警,出到小区门口,让小区门卫疏通消防通道,并告知其放火烧了房子的事情。自己在放火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会造成其他人的损失,对于邻居的损失欧某表示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想先赔偿一部分,剩下的分期赔偿。

对于裴某、王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经柳北法院调解,欧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人民币33000元给被害人,两人均对欧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对欧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故意放火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欧某在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综合考虑欧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柳北法院决定对欧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该案中,欧某虽然烧的是自己家的房子,但是对邻居及周边群众造成了不可控制的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构成放火罪。因欧某是初犯,在放火后报警自首,并积极赔偿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欧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才决定对欧某予以从轻处罚。

 

兰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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