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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父亲欠债20万 儿子提30万现金来还款
作者:韦林汕  发布时间:2019-04-18 15:17:36 打印 字号: | |

 

父亲过世后,尚有20万元的欠款没有还清,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个儿子及老母亲要以遗产来清偿债务。近日,在柳北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震慑下,大儿子提了30万元现金来到法院,并通过银行转账2.5万元,还清了这笔债务。

2017年8月,柳州市民李光将王平、王剑两兄弟及其老母亲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偿还过世老父亲王大强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3.2万元,并承担代理费用1.2万元。经柳北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4年,王大强夫妻以房屋作抵押,向王平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债务到期后,王大强夫妻一直没有偿还本金,但每月都继续支付利息,直到2016年6月。2017年2月,王大强因病去世。同年7月,大儿子王平向李光转账2万元,双方因债务清偿问题没能达成协议,因此李光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王平两兄弟辩称其转账的2万元,应当视为归还一部分本金,因此利息应该以18万元来计算。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利息、主债务为顺序抵充。王平两兄弟未能举证双方有约偿还的2万元是抵充本金,故该2万元应抵充利息。王大强夫妻和李光的借贷关系成立,故王大强的配偶作为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王平两兄弟和老母亲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对王大强遗产的继承,因此王大强所欠的债务,三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

2018年8月,柳北法院判决,王大强的配偶归还原告李光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支付原告代理费1.2万元,被告王平两兄弟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然而,判决生效后,一直进入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都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也没有按规定到法院申报财产。2019年2月,柳北法院决定对三名被执行人各罚款5000元,王平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这才匆匆赶到法院,写了一份悔过书,并表示会积极履行生效判决。3月份,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由于申请执行人李光不同意王平提出的分期还款计划,柳北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

因为王平两兄弟和老母亲都住在这套房子里,所以一见到法院要启动拍卖程序,王平终于意识到这事不能再拖。王平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他将在25天内向朋友借款,把债务一次性清偿,然后让李光解除对房屋的抵押权,他再用房屋的贷款去偿还朋友的贷款。

4月15日,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柳北法院,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王平将30万元现金交给李光,并通过银行转账2.5万元,这起案件最终得以执行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韦林汕)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韦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