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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三江县委原副书记、柳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原调研员莫某全受贿罪、高利转贷罪案件
作者:韦林汕  发布时间:2019-09-16 09:43:46 打印 字号: | |


9月12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三江县委原副书记、柳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原调研员莫某全被指控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柳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9人,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员工代表20余人及部分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莫某全在担任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及柳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体承包商袁某、易某、曾某、龙某(均另处理)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0万元和一块价值为人民币24288元的“帝陀”牌手表。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莫某全以牟利为目的,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从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787.8万元,将其中的人民币363万元,每月以高于银行利率转借给他人,共获利55.756868万元。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莫某全被柳州市监察委员会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全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定性、认定数额、适用法律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索贿行为、对监察委主动坦白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且其家属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因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对于被告人犯高利转贷罪的指控,被告人认为其中有150万元是他人从银行贷出,用于偿还与被告人之间的债务,这部分不属于高利转贷。辩护人认为直接从银行贷款转贷的部分金额较小,低于立案追诉标准,而其他部分则为过桥贷款,过桥贷款不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因此对此项罪名作出无罪辩护。

被告人莫某全在庭上称,自己没有索贿、没有插手工程,这些工程按时交付,没有对国家造成损失,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莫某全表示,自己对不起父母的教育,对不起家人的期望,也辜负了组织的培养的信任,自己认罪并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此次庭审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法庭辩论,庭审顺利结束,合议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韦林汕)

 
责任编辑: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