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小李(化名),出生于一个贫困家庭,自幼便被生父送至别家收(寄)养,十多年来反复在桂林、柳州和山东临沂三个城市的不同家庭辗转生活,生活既不安定,也没能上过几天学。12月30日,在法院、检察院、福利院和救助站的共同帮助下,借助司法力量,终于帮小李找到了固定住所,让他重新过上了有“家”住,有书读的安定生活,也让关心他的人放下了那颗牵挂的心。
12月23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家少中心)对检察院支持起诉困境儿童确定监护权案件进行了审理。12月30日,家少中心对该案宣判,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困境儿童小李法定监护人。历经7天时间,法院高效率高质量审结本案,表明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该类案件的重视和关心。
2004年,小李在桂林出生,因家庭贫困,生父李某无力抚养,经人介绍李某将孩子送养至老夫妻李某甲(76岁)、王某某(71岁)二人家中生活。2007年,老夫妻二人前往桂林市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9年,李某甲、王某某夫妻二人离婚,小李随养母王某某待在桂林共同生活,养父李某甲搬至柳州生活。2011年,养母王某某病逝,养父李某甲担心小李无人照顾,后将小李接至柳州生活,当时养父已是80岁高龄。后因养父年老多病无力照顾,托亲戚关系找到了山东临沂的一户贾姓人家愿意寄养小李。2017年至2018年年底,小李在山东临沂贾家生活期间,不断与贾家夫妻发生矛盾,致贾家夫妇拒绝再继续抚养小李,并将小李送回了柳州养父李某甲身边,此时养父李某甲因病卧床,无法再照顾小李。从2019年1月开始,小李便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先后多次辗转于桂林市、柳州市救助站之间,现以困境儿童身份居住在柳州市救助站。期间,养父李某甲因病离世。
2019年12月,柳州市民政部门经前期证据收集,协商讨论后确认了由市儿童福利院担任被申请人小李合法监护人,并向家少中心提交了确定监护人申请书。案件由柳北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2019年12月23日,家少中心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市儿童福利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柳北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市救助管理站代表、委托律师作为被申请人小李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申请人一方向法庭出具了小李收养材料、桂林市救助站登记表、养父李某住院记录等证明材料,柳北区检察院陈述了支持起诉理由及建议,市救助管理站代表、委托律师陈述了小李在救助站期间的生活情况及救助措施,家事法官当庭询问了被申请人小李的真实意愿,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各方发表了各自意见。
2019年12月30日,家少中心对该案宣判,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困境儿童小李法定监护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小李的法定监护人均已死亡,曾与小李有监护关系的人员均已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故不宜再作为被申请人小李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小李现年15周岁,却没有接受任何教育,无人照顾监护,无法落户更不能正常上学,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为保障被申请人小李合法权益,根据小李本人的意愿,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小李有能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的情况下,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被申请人小李合法监护人,符合最大化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予以准许,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至此,柳北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困境儿童确定监护权案圆满解决,接下来,市儿童福利院将能以合法监护人的身份,帮助小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解决小李的读书问题。
主审法官梁加灵表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直来都是家少中心的重点工作,该案能在7天内高效率高质量办结,离不开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同时去年柳北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圆满办结,也给该案在司法程序、法律运用和证据收集等工作上有了积累和沉淀。接来下,被申请人小李的资料将会加入到未成年人成长档案之中,由法院与市团委合作,以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委托司法社工,对该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确保被申请人小李的各项合法权益落实到位。
据悉,2019年6月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后,柳州市各级职能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以个案为突破口,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积极讨论研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类案的协作联动方案,相信联动方案出台后,该类案件将能得到更快更好的解决,让更多困境儿童及时找到落户的“家”。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