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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10万、高利转贷获利36万柳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原调研员莫立全获刑五年
作者:韦林汕  发布时间:2020-01-07 08:28:18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月6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通报,柳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原调研员莫立全,因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被柳北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2019年12月2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莫立全在其任中共三江县委副书记、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承包商在承揽工程项目及工程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和一块价值为人民币24288元的“帝舵”牌手表;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以其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银行贷款,并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借给他人,违法获益人民币364072.7元。2018年8月21日,莫立全被柳州市监察委员会带回调查,其主动供述了柳州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相关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9月12日,柳北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

柳北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莫立全在任三江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及柳州市水库移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向相关单位负责人打招呼,为个体承包商袁某承揽三江县新华书店综合楼、民族高中女子宿舍楼、林溪镇卫生院、斗江镇甘洞屯村级道路、富禄乡岑旁村水库农村道路、丹洲镇西坡村六孟至滩头屯道路、中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和融水县安陲乡大段村吉星屯村道路等工程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袁某送给其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4万元。2009年至2012年,莫立全在任柳州市水库移民局副局长期间,为个体承包商易某承揽三江县丹洲镇红露村道路、老堡乡塘库村盘鱼泠屯道路、独峒乡唐朝村一至三组屯道路工程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易某送给其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4288元的“帝舵”牌手表一块。2009年至2013年,莫立全在任柳州市水库移民局副局长期间,为个体承包商曾某承揽鹿寨县江口乡冲口村屯道路、融水县安陲乡大段长平坡村屯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提供帮助,两次收受曾某送给其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2011年至2012年,莫立全在任柳州市水库移民局副局长期间,为个体承包商龙某承揽三江县老堡乡老堡村林江屯1-5组村屯道路硬化工程、程村乡头坪村程村屯上寨至严溪村屯道路建设工程提供帮助,两次收受龙义强送给其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莫立全以本人房屋装修的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多次向三江农村信用社、柳州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并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借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上述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与借款给他人之间的利息差,总共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364072.7元。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立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三江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和柳州市水库移民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莫立全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莫立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袁某、易某、龙某三人共计人民币103万元及“帝舵”牌手表一块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系坦白同种罪行较重的,依法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高利转贷的主要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莫立全的亲属代其退出了部分赃款,可以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莫立全及其辩护人认为,以莫某和潘某的名义分别向银行贷款的人民币各150万元,均是周某向莫立全还款,该二笔贷款转借后所获得的利息差不应计入其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莫立全的供述和证人周某、莫某、潘某等人的证言,虽然莫立全和周某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二人应通过合法的方式处理债权债务。本案中,莫立全以他人的名义、以房屋装修等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给他人,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立全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认为“过桥”部分不应认定为高利转贷,莫立全直接将银行贷款转贷所获的违法所得不足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为了能及时的放贷给他人,莫立全有部分借款是先向某房开公司借款后转借给他人,再向银行申请贷款,将银行贷款用于归还房开公司的借款,莫立全正是通过此种“过桥”的方法获得银行贷款与借款给他人之间的利息差,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获得非法利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被告人莫立全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莫立全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立全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柳北法院判决,被告人莫立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莫立全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40474.96元和“帝舵”牌手表一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23597.74元,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11月25日,被告人莫立全提出上诉。

关于莫立全及其辩护人认为,罗某、莫某、周某、刘某与莫立全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能认定为高利转贷的意见。柳州中院认为,该辩护意见在一审时业已提出,原判已作充分论述,所作的认定是正确的,法院予以采信。柳州中院另外查明,莫立全的供述和证人周某、莫某、潘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这几起高利转贷事实中借款人罗某、莫某、刘某等均是直接向莫立全借款。虽然莫立全先是找丁某等人借款来转借,但是其能够确保归还丁某等人的钱款是基于其能用本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等手段向银行的贷款,实际上其高利转贷的资金来源就是银行贷款;从银行贷款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说明函、说明等书证证实莫立全高利转贷的资金均有清晰对应的银行贷款;莫立全高利转贷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行为,无论借款贷款先后问题,还是直接用银行钱款还是先用他人钱款再间接用银行钱款,亦或是用其本人名义还是他人名义贷款,实际上均是莫立全掩盖其为了转贷牟利,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违法所得的犯罪行为。因此,柳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莫立全受贿犯罪中坦白同种较重罪行,高利转贷罪系自首,退出部分赃款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科处的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12月26日,柳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韦林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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