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在柳州起诉离婚,本想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能从女方那里得到一笔钱,始料未及的是,法院在对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债务清算后,男子由原告反变被告,原本向女方追索钱款的念头反倒变成了要“倒贴”3万的事实,场面一度十分尴尬。
近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一起原告应向被告偿还钱款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裁判,判决: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诉争房屋经法院拍卖清偿债务后所剩余款归被告所有;3、判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先行代偿款3万余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男方郭某某与女方冯某某于2007年认识,2011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登记结婚。2012年9月双方的婚生儿子出生。2013年至2019年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先后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最后于2019年4月经诉讼调解离婚。二人恋爱期间,冯某某曾于2008年5月向银行贷款购买了柳州市一处商品房,并登记在其名下。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郭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闹上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涉案钱款系夫妻共同债务,郭某某、冯某某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后又因二人闹离婚期间,冯某某未按约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起诉,法院依法裁判冯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后,经强制执行程序,依法拍卖了冯某某名下房屋,拍卖成交价为100万元,并分别对上述欠款进行了清偿。
2018年10月,郭某某以房屋拍卖所得清偿债务后剩余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冯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笔余款款项。因案件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裁定中止审判,于2019年9月恢复本案审理工作。
郭某某认为,涉案房屋系二人恋爱期间购买,目的是为了将来二人结婚后共同安定生活所居,该房屋首付款、月供、装修费及家具采购等钱款均由其支付,该房屋虽登记在冯某某名下,但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冲抵夫妻共同债务及所欠银行贷款后,剩余钱款约剩60万元,该笔余款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冯某某不同意郭某某的观点。冯某某认为,经法院执行拍卖的房屋于婚前购买,该房屋首付款及婚前向银行还贷部分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仅婚后二人向银行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计算,扣除法院执行钱款后,郭某某实际分割所得为负数。为此,冯某某就本案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决郭某某向其支付先行代偿款20多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证据材料证明,案中诉争房屋于冯某某婚前购买,其于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1万元,向银行还贷的3万元,系冯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冯某某依法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法院依法裁判归还银行房贷的25万元,应由冯某某一人承担偿还。对于郭某某诉称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2012年4月,冯某某与郭某某登记结婚,二人共同向银行还贷8万元,经计算,冯某某、郭某某分别所得婚后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钱款8万元。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经法院裁判,二人共同承担民间借贷债务22万元,后诉争房屋经法院强制执行进行拍卖,拍卖所得100万元。冯某某房屋拍卖所得(100万元)减扣夫妻共担债务(11万元)、所欠银行房贷(25万元)、偿还郭某某婚后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钱款(8万元),即100-11-25-8=56万元,归冯某某个人所有;郭某某所得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钱款(8万元)减扣夫妻共担债务(11万元)后,即8-11=-3万元,郭某某应偿还冯某某先行代偿的3万元钱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家事法官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有共享,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承担。本案中,郭某某由于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一方婚前贷款购房法律情形,进而与冯某某引发了矛盾纠纷。其实郭某某混淆不清的法律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早以有明确规定。希望大家能以本案为例,在处理夫妻离婚后财产时,能怀揣包容之心,公平协商,尽可能的减少自己及对方的诉累。俗话说,夫妻是一段“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的缘分,好聚更应好散,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既坑了自己,也累了他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