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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争夺抚养权!法院:准予离婚,但抚养权归被告
作者:吴茜  发布时间:2020-01-23 12:02:29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月15日,一起离婚案的当事人王某给柳北区人民法院沙塘法庭的沈桐生法官送来一面印有“秉公办案 一丝不苟”字样的锦旗,表达了对法官公正、专业判案的赞许,也向法官刚正不阿、一丝不苟的办案态度表达了敬意。

原告蒙某于2018年1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随后原告申请撤诉。2018年8月再次向法院立案起诉,诉请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的抚养费19000元;分割结婚婚宴彩礼17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00元;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住房公积金。

2018年9月,沙塘法庭开庭审理该案,被告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拟证明夫妻仍能和好,维护家庭和睦的意愿。9月17日,法庭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随后,原告提起上诉,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王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同意与上诉人蒙某离婚,出现了新的事实,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9年7月,沙塘法庭再次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被告王某也表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主张抚养女儿王小某,且原告蒙某放弃部分诉请。法官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充分了解了双方各自的经济情况、抚养条件等各方面的考量,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官认为,被告在文化教育水平、经济收入水平、工作稳定性、居住条件等抚养条件上优于原告,且近段时间王小某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王小某所上幼儿园亦是在被告的住处附近,而被告的父母有能力且愿意协助被告照顾王小某,如改变王小某的学习、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其成长,而原告现暂时无力给小孩提供稳定的住所及其他更为有利的学习、生活条件。综上,法官认为王小某随被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此外,被告表述其可单独负担王小某的抚养费用,不需要原告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而从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得出,被告的收入水平可以保障王小某的日常所需。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官根据提供的证据,仔细核对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加额为123145.39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亦表述“愿意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予以倾斜”的情形,法官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公积金分割补偿款85000元。

2019年10月,柳北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准许原告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女儿王小某由被告王某携带抚养,并由被告王某负担王小某全部抚养费用;被告王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蒙某支付住房公积金分割补偿款85000元;驳回原告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茜

 

普法小知识: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在该案中,原告提出要求分割被告的住房公积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案中,被告表述其可单独负担王小某的抚养费用,不需要原告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而从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得出,被告的收入水平可以保障王小某的日常所需。综合双方的经济情况和抚养能力,法官将王小某判由被告抚养。

 

 

 
责任编辑: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