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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案例一】
产品不合格要十倍赔偿 说顾客是“职业打假人”不予支持
作者:兰钰烨  发布时间:2020-03-16 15:33:18 打印 字号: | |


 

2019年05月,陈某在淘宝某化妆品专卖店购买到由被告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品牌紧致奢颜套3套,价值2396.1元,陈某收到该公司邮寄的物品后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发现该紧致奢颜套装中多肽紧致精华液违归使用违禁成分羟苯异丁酯。陈某诉称,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规定,羟苯异丁酯及其盐属于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禁用物质。该化妆品企业在产品中添加禁用组分的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陈某认为,由于被告化妆品公司把不合格商品,当做合格品销售给自己使用,是故意欺诈的行为。遂要求法院责令被告退还自己的购物款2396.1元,并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23961元。

被告某化妆品公司答辩称,陈某提出的“因生活所需而在淘宝某专卖店购买紧致奢颜套”的购买理由与实际不符,陈某不属于普通消费者,而属于职业打假人。首先,在购买前,商家就已经按照陈某的要求将“紧致奢颜套"背面图片拍给他看了,陈某购买前就已经知晓购买的产品成分文字中注释有“羟苯异丁酯”了,但是仍坚持购买并在购买后第一时间找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这就证明陈某不是普通消费者。在明知产品背面成分说明中有问题的情况下,一次性还购3套,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逻辑,购买3套的原因是为了加大赔偿金额,进一步证明被陈某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该公司还出具一份检验证明,证明自己在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问询后,对产品进行自查,在产品报告出来前为避免误会,紧急启动产品召回计划。最后产品检测后,发现产品并不含有违禁成分“羟苯异丁酯”,只是产品包装标识错误并及时做了整改。并且产品出厂前都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化妆品八项检测,各项指标均为合格,所以该产品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并不影响正常使用,该公司在进行产品召回后,承诺已经销售的产品经销商必须允许消费者退货,并且邮费由公司承担。因此,该公司只同意对陈某购买的化妆品进行退款退货,不同意十倍赔偿。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陈某是否为职业打假人,不影响被告作为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对于该案的产品质量问题,被告公司提供了一份检测报告和产品召回书欲证明其产品无此成分,对此法院认为,其产品召回书的对象是其经销商,而非向社会公开发布,消费者并不知情,而该份检验报告,未能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及鉴定程序合法,且该报告也载明了,检验结果仅对测试样负责,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次检验产品与原告购买产品为同一批次同一标准生产的产品。故法院对被告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该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化妆品,陈某虽未实际使用该化妆品,但该化妆品具有危害可能性。因此陈某要求该公司退还购物价款并按价款的10倍支付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责令该公司向陈某退还购物款2396.1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3961元,陈某所购的化妆品,法院依法收缴予以销毁。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因该案案涉产品为化妆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此规定,而此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明知有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