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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被隔离,柳北法院周末"云开庭"
作者:梁千里‍  发布时间:2020-05-20 10:41:44 打印 字号: | |

    5月16日,星期六,柳北法院的第一法庭却依旧忙碌着审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之所以说“特殊”,是因为确定开庭时间的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

据悉,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原来有肺结核被送往南宁茅桥医院,于4月27日治愈被接回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承办法官在审限内安排好时间远程开庭,却又生变数,开庭前几天收到从南宁茅桥医院回来的犯人要强制隔离20天的通知。按照法律规定,20天后也就是5月16日这一天,正好是审限的最后一天,为避免案件超过审限,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辩护人、人民陪审员以及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得知后都表示理解并积极配合了周末开庭工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共盗窃作案五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柳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被害人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是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日,柳北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作案工具十字起子一把、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三、责令被告人分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50元、人民币1260元、人民币2090元。

庭审后,审判团队即向李某某送达了刑事判决书,顺利结案。

文:梁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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