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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法院一次性化解13起涉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卢青  发布时间:2020-06-28 09:00: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柳北法院成功化解了一批涉企业合同纠纷系列案,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圆满化解了原告与被告企业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了事,定纷止争,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营造了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7年8月,原告刘某等13人分别与被告广西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13份《幼儿园股东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拟创办幼儿园,经营方式为合伙,并委托该公司执行合伙事务,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投资款转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飞个人账户上,协议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各原告已依约在期限内足额履行出资义务。2019年10月,13原告以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将该公司和陈某飞诉至柳北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并要求陈某飞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企业类型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后又重新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7年8月该公司与13原告签订了筹办幼儿园的协议,之后申请筹办幼儿园等相关事宜均由陈某飞负责。2017年11月该幼儿园通过教育局的批准,准予筹办;同年12月教育局核准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幼儿园;2019年1月,该幼儿园获得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举办者为陈某飞,学校类型为营利性幼儿园;2019年3月,幼儿园正式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飞。2019年10月,原、被告各方在幼儿园召开会议,相关原告参会并签到,经合同各方到会协商后,被告方制作股东身份确认书和代持股协议均未获得原告方的认可和签署。

柳北法院受理该批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了卷宗,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又经过庭前和庭审询问,发现该批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双方的争议较大。本着严谨的工作作风,承办法官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一步强化对案件的分析研判,并在庭后组织召开了专业法官会议,积极征求其他法官的意见。在充分研判后,审判团队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切实从原告股东和被告公司的利益出发,为当事人提供详实的法律指导,逐渐缓和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下,最终使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妥善化解了纠纷。现13起案件的原告已全部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方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柳北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专业法官会议、诉讼和解等多元化解纠纷制度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将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到审判实践中,在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诉求的同时,高效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文: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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