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6月期间,秦勤(化名,17岁,在校)因听信同学谭天(化名,已判决)谗言,以每张3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收购银行卡40余张,并通过包裹快递的方式出售给李明(化名,已判决)20余张获利1000元,所得钱款用于日常开销。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6月,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秦勤家中将其抓捕归案,其余犯罪嫌疑人谭天、李明悉数归案。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秦勤时,在其家中查获未来得及邮寄的银行卡11张,在邮寄包裹处查获待邮寄银行卡9张。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秦勤以出售的银行卡中,有3张银行卡是以秦勤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勤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人秦勤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开庭审理时对被告人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宣读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恳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秦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秦勤认罪认罚,表示不会上诉,现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前,受非法利益驱使,非法倒卖银行卡、信用卡等金融犯罪高发,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等尚未成熟心智,以财物做饵,唆使、哄骗未成年人帮助从事收售银行卡、信用卡犯罪,让未成年人沦为犯罪的牺牲品,导致未成年人前途尽毁,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于提高未成年人反金融诈骗的能力和知识,亟需社会各界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本案中,秦勤虽为广西某学院大专学生,但因平时爱玩不爱读书,与父母沟通较少,性格叛逆,为贪图钱财用于零花,轻信同学谗言,加之自身心智尚未成熟,法治观念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从案件本身来看,涉金融诈骗类犯罪已悄然走进校园,对在校学生侵蚀危害严重。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生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防范能力,需要家庭、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从教育、引导、实践三方面,加强普法宣传和法治实践,切实提高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防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梁峰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