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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子成婚岂料父亲不“亲”,法官析法隐瞒真相要担责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梁峰​  发布时间:2020-10-09 11:52:31 打印 字号: | |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奉子成婚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结婚方式,为当下许多年轻男女所接受。虽说奉子成婚是一件双喜临门的高兴事,但毕竟属于冲动型婚姻,很多事情还没来得及讲清就仓促结婚,一旦父亲不,任何一方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简称柳北区法院家少庭)依法裁判一起父亲不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因女方故意隐瞒婚前及婚后所怀胎儿均不属于男方子女的真相,判决女方应向男方返还抚养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万多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男子抚养小孩2年多,岂料竟是假父亲

男方贾冬闵(化名)与女方唐芳芳(化名)在异地打工相识,二人基于同乡关系,又有共同话题,感情迅速升温。在热恋一个月后,女方告知男方其已怀孕,男方得知后喜出望外,随即辞掉工作,带着女方返回柳州奉子成婚。

2017年,二人在柳州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大女儿出生。2018年,小女儿紧跟着走进了生活,可是二人的婚姻没能继续下去。2018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1、大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大女儿抚养费2000元;2、小女儿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男方自行负担小女儿全部抚养费;3、离婚后,男方须返还女方嫁妆费1万元,并按500/月标准,连续六个月向女方母亲支付照顾小孩辛苦费等内容。

随着时间推移,男方愈发觉得女儿们跟自己长得不像,遂于20192月带两个女儿前往司法鉴定所进行常染色体STR基因检测。检测报告记叙排除男方系两个孩子生物学父亲的结果分析,彻底击溃了男方的精神世界。男方在将小女儿交给女方携带抚养后,于同年5月向法院起诉女方,诉请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且要求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3万元,返还男方抚养费6万元。

单方鉴定能否有效?昔日夫妻争辩激烈

201910月,柳北区法院家少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双方就男方举证的检测报告是否具备证据力,各持一词,争辩激烈。

男方认为,进行生物学检测的机构具备相应资质,检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报告分析结果理应具有法律效力。报告分析结果正好是证明女方婚前孕有他人子女未如实告知男方,且婚后对婚姻不忠再次孕育他人子女故意隐瞒男方真相的最好证据,女方的行为给男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和财产损害。为此,女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女方不同意男方的主张,女方认为,男方在未征得本人同意,且未有本人陪同参与的情况下,私自带小孩前往进行检测,无法证明参与检测的小孩就是双方的婚生小孩。此外,男方作的检测并不是司法鉴定,所以男方提交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法律程序,真实性存疑,故要求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同意女方申请司法鉴定的要求,宣布暂时休庭,待新的鉴定报告出来后,再继续审理。案件随即进入司法鉴定阶段。鉴定过程中,因女方未按时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完成。经法院向男方释明,男方希望继续完成司法鉴定,以进一步证实自己的主张,并同意垫付鉴定费及相关费用,希望女方配合完成鉴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再次致电女方,告知男方同意代为垫付鉴定费用,并再次将不配合完成鉴定的法律后果告知女方,但女方仍以其不在广西为由,明确表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亦拒绝再次到庭应诉。

20207月,柳北区法院家少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女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男方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条款,女方亦同意撤销,应予以支持。诉讼中,男方已提交鉴定报告予以证明,女方虽然不认可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但在申请重新鉴定过程中,女方既没提交相反证据,亦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应就此推定男方与两个女孩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因男方没有抚养两个女孩的法定义务,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因抚养两个女孩而花费的费用,应予以支持,由于男方提交的转账凭证未实际载明转款用途,结合2017年、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本院酌情确认男方支付抚养费及其他与扶养相关联费用,共计45000元。女方在婚前孕有他人子女,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怀有他人子女,均未向男方如实告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给男方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女方过错程度、男方抚养两个女孩时间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认定女方赔付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双方于201810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内容;2、女方向男方返还抚养两个女孩的抚养费45000元;3、女方向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家事法官介绍,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是夫妻双方都应坚守的底线,任何一方越过这条底线,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女方因婚前、婚后的不当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男方的情感,造成了男方的经济损失,为此法院依法裁判女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回看本案不难发现,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婚姻不忠带给对方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予以弥补的,特别是因不忠行为孕育子女的情况,家庭的分裂及亲子关系的否认等,都将会给子女带来严重的心理打击,对其身心健康影响深远。希望大家能以本案为例,慎重对待结婚这件人生中感性与理性兼具的大事,毕竟“奉子成婚”并非“奉旨成婚”,切忌将感性凌驾于理性之上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将喜事酿成悲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梁峰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催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