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曾文(化名,17岁,无业)伙同唐雷(化名,纠集者)、周威(化名)等六人(均另案处理),蒙俊(化名)等三人(均在逃),在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加气站路段,以周威驾驶汽车突然右转强行变道,导致被告人紧急避让随即顺势右转,撞上了早已伺机在旁骑自行车的曾文,制造因被害人变道导致曾文受伤的交通事故假象。随后,曾文以手指被受害人撞伤骨折需要治疗为由实施诈骗,被害人识破曾文的行为,抓住曾文并报警。民警处警到达作案现场,当场将犯罪嫌疑人曾文抓获,其他犯罪同伙相继落网归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以唐雷为纠集者,被告人曾文等为固定成员的11人犯罪团伙,成员大多为18岁左右的湖南籍青年,以碰瓷诈骗牟利,先后在广州、梧州、贵港、桂林、柳州等地实施犯罪,作案时各成员分工明确,分别扮演“运动员”(碰瓷受害人)、“聊干”(碰瓷受害人家属或朋友)、“肇事”司机等角色,实施诈骗金额共计15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曾文主要扮演“运动员”的角色,积极参与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时曾文及其同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曾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法院开庭审理时对被告人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宣读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恳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曾文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法,表示不会上诉,现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16日,曾文刑满释放前一天,法院接到看守所的电话。据曾文称,因自己人在异乡且举目无亲,其家人无力来柳接返,希望得到帮助返家。了解情况后,柳北法院承办法官会同柳州市救助站、柳江区拉堡派出所组成援助合力,帮助曾文回家。为确保曾文安全,承办法官、市救助站负责人赶路600多公里将曾文平安送抵家中,并与当地村委取得联系。村委承诺,会想办法帮助曾文解决一些生活必须并帮助他寻找学习工作的机会。
三、典型意义
当前,在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找生活,不返乡”的环境下,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长期处于心理缺“疏”、学习缺“导”、安全缺“护”、生活缺“助”的窘迫现状,继而因“辍学→学坏→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为此,加强留守儿童控辍保学工作应予以重视,刻不容缓。
本案中,曾文因父母经常外出务工,缺乏应有的家庭管教,平常生活结识人员比较复杂,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于是轻信同乡谗言惨遭沦为了作案“工具”的被害人,后又因实施犯罪被捕成为了本案的被告人,其“双重”身份的境遇着实令人唏嘘。在曾文服刑受到应有刑罚后,法院、救助站、派出所、村委等社会各界并没有放弃他,而是践行“惩罚”为辅,“挽救、教育”为主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原则,积极的帮助、教育、感化他,陪他走过了刑满释放后最无助最阴霾的一段路途,相信承办法官的暖心帮教,社会各界的齐手援助,能让其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重拾信心,重回正途。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刑初40号
承办法官:
梁加灵,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于2017年5月30日至今,抽调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担任少审法官,从事家事和少年审判工作。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