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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养家文化”系列案例】假借“我娶你”哄骗真卖淫 少年认罪服法一审轻罚
欧强介绍女友卖淫案
作者:梁峰  发布时间:2020-10-26 09:47:00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811月初,欧强(化名,17岁,无业)、欧义(化名,另案处理)假借“赚到钱后与女友结婚”为由,欲带各自女友小周(13岁)、小黄(13岁)由柳州市三江县前往柳州市区从事卖淫活动。出发前,欧文通过小周的微信联系到老鸨韦彪(化名,另案处理),双方沟通谈定了卖淫具体事宜。同年116日,欧强、欧义送各自女友来到柳州市区某商务酒店门前与韦彪碰头。小周、小黄在韦彪的陪同下开房,并完成卖淫活动,所获嫖资由韦彪抽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后,剩余的由韦彪转给欧强、欧义、小周、小黄共分,四人收取嫖资后用于日常开销。

案发后,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1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欧强等人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强伙同他人介绍各自女友卖淫,从事卖淫的二名女子均为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欧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开庭审理时对被告人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宣读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恳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欧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欧强认罪认罚,表示不会上诉,现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性交易犯罪中,未成年人大多对性意识比较懵懂,一旦习以为常极易扭曲未成年人价值观、人生观,是一种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心智和生理健康发育的恶性犯罪,往往存在“往复→习惯→依赖”恶性循环的特点,亟需提升和调整社会各界对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正确引导和犯罪惩治等工作。

本案中,欧强自幼在农村长大,父母常年在外务工不能陪伴其左右,平时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与家人沟通较少,长期缺乏家庭关怀与约束管教,对两性之事懵懂且无知,初中辍学后便在社会上游荡并谈上了女朋友。因无经济来源,加之轻信网上糜烂信息及同乡诱惑、鼓动唆使,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从案件本身来看,辍学未成年人特别是身处农村的,他们的教育管理当前正因为“辍学”而走向约束“真空”最终朝着“失控”发展,特别是性知识教育方面父母及孩子本身几乎是“空白”。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性交易犯罪预防,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一是深化“控辍报学”工作,为辍学的未成年人提供复学或学习技能的机会和平台;二是加强娱乐场所监督,调整“扫黄打非”运动式整治模式,形成多方长效综合治理机制;三是持续开展“扫黑除恶”运动,深挖保护伞,净化执法队伍;四是做好学校与家庭的双向管控和互相配合,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工作;五是不断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净化网络,肃清网络污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刑初366

承办法官:

梁加灵,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于2017530日至今,抽调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担任少审法官,从事家事和少年审判工作。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催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