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王林(化名,16岁,在校)分别利用“转转”手机APP、“咸鱼”手机APP,以谎称其欲购二手电动车、二手手机为由,陆续将6名不同被害人约至不同案发地点,借试用之名,乘人不备对4名被害人实施抢夺,累计抢夺电动车4辆、苹果手机2台,共计约1万元。
案发后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019年1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林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王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某工程学校学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开庭审理时对被告人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宣读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恳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王林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林认罪服法,表示不会上诉,现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作为一种微观社会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已仅次于家庭、学校的影响,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外在因素。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往往呈现的一是上网比率高、网龄长;二是上网次数频繁、时间长等特点,让网络逐渐成为了未成年人的作案工具,“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依法打击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刻不容缓。
本案中,王林受父母离异影响,缺乏管教,导致其性格乖张,学习散漫,夜不归宿,透过手机了解成人世界是其常做之事,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了犯罪道路。从案件本身来看,家庭管教约束力与未成年人网络依赖性密不可分。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疏”比“堵”更重要,家庭、学校、社会在这方面的正面引导必不可少,在有序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的同时,还要依法惩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引导教育工作,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梁峰
案例来源: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刑初220号
承办法官:
梁加灵,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于2017年5月30日至今,抽调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担任少审法官,从事家事和少年审判工作。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