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段坤(化名,17岁,无业)辍学后,以谎称自己是黑社会帮派即“黑龙会”和“毒蛇堂”成员为名,借机威胁其曾就读学校的同学,称若不交钱就伤害被害人及其家人,迫使受害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转账2万余元,用于赌博挥霍和生活开支。
2019年2月15日,受害人家长发现后并报警,犯罪嫌疑人段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未成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段坤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法院开庭审理时对被告人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宣读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恳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段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法,表示不会上诉,现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前,大量美化黑帮、暴力的影视作品充斥网络,并伴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使得广大青少年对这类影视作品“想看就看”且“随时能看”,很大程度上影响并改变了部分青少年心智的健康发育,加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管理的不到位,使得部分青少年的惰性、劣性有了滋长的空间。
本案中,从社会调查报告得知,段坤平时喜欢观看暴力型电影,爱追求刺激,加之家庭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其养成了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性格,最终导致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案件宣判后,法院与团市委合作的司法社工已介入该案判后帮教回访工作,据司法社工反映,段坤服刑期间对之前行为有了深刻悔悟,平时会阅读一些积极向上的书籍,希望刑满后能找到学习一技之长的地方工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梁峰
案例来源: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5刑初73号
承办法官:
梁加灵,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于2017年5月30日至今,抽调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担任少审法官,从事家事和少年审判工作。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