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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养“ 家文化 ”系列案例】在校生深夜飙车肇事!自首悔罪一审判缓
张双青深夜飙车交通肇事案
作者:梁峰  发布时间:2020-11-27 10:17:52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81215日凌晨2时许,张双青(化名,16岁,在校无证驾驶桂BR0933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柳州市柳东区雒容镇附近时,与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文(化名)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双青逃离现场,被害人受伤入院治疗。

20181216日,张双青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由“120”送入医院接受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9114日死亡(殁年38岁)。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张双青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先行赔偿并与被告人亲属达成人身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双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双青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某职业技术学校钩机学徒,犯罪后能自首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开庭审理时对被告人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宣读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恳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张双青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缓刑四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双青认罪服法,表示不会上诉,现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马达轰鸣,刺耳急刹等诸如此类的飙车炫技,往往令血气方刚的未成年人肾上腺素飙升,崇拜模仿,致使许多未成年人“蠢蠢欲动”想一试身手,最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遇紧急情况后处置不当,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案中,张双青自制力不强,受自身猎奇心理驱使,及父母默许纵容态度等多方原因,导致张双青做出了错误的行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惨酿悲剧。从案件本身来看,当前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仍需加强。日常学习生活中,家庭管教、学校教育和社会管理应紧绷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这根弦,利用交通法治教育宣讲、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应早发现,早纠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刑初385

承办法官:

梁加灵,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于2017530日至今,抽调到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担任少审法官,从事家事和少年审判工作。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责任编辑:催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