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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七个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宣判本院首例袭警罪
作者:梁千里  发布时间:2021-08-06 10:36:27 打印 字号: | |

7月30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袭警案,被告人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生效以来,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2日21时许,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柳州市柳北区某KTV闹事,柳州市公安局雀儿山派出所民警徐某某接到报警后,带领辅警以某前往处理警情,并通知巡逻辅警利某某、莫某前往现场支援。在徐某某等人到达KTV后,被告人潘某某被朋友拉到一楼电梯口,并继续酒后滋事。利某某、莫某发现后,立即上前制止。潘某某则挥拳打向前来制止的利某某的眼角,并抓伤利某某手臂等处。当日,潘某某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医院门诊诊断,辅警利某某多处挫擦伤。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潘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辅警经济损失,可以视为潘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然而近年来,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却遭受暴力袭击的事件不时见诸于报端,暴力冲卡、暴力袭警案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修改,单独增设袭警罪,强调对警察依法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保护,进而维护法治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梁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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