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调研员温岳斌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温岳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温岳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112.262万元,其中的76万元作为贪污所得,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余款作为受贿所得,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暂扣在案的财物折抵受贿所得,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经查,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三建”)在2020年前系国有独资企业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立的法人独资企业。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温岳斌在担任“广西三建”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及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经营部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746.2万元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716.14万元,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岳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达746.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达2716.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温岳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温岳斌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到监察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回单位等候,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温岳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温岳斌的亲属已代其退赔670.2万元给被害单位“广西三建”,余款76万元可以从暂扣在本院的款项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全部得到弥补,可以视为温岳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温岳斌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以上判决。
(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