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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看“典”】柳北法院多措并举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梁峰  发布时间:2021-10-18 16:32:10 打印 字号: | |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人口中,60岁以上人口为264018766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35280人,占13.50%,31个省份中,12个省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4%,我国人口结构逐步呈现老年化特征。

柳北法院集中管辖柳州市四城区婚姻家事案件,受理的案件中涉及老年人离婚、赡养、继承的案件也是逐年增多。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柳北法院多措并举,温情司法,取得好效果。2021年2月,柳北法院审理的案件获评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列。

主要做法有:一是开辟绿色通道,对于老年人离婚案件、赡养费纠纷案件,在立案时开辟绿色通道,设置老年人立案窗口,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二是充分利用多元化解纷机制,在涉及老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调查、心理疏导,充分听取和了解老人的真实意愿,防止老人受到子女胁迫情况;三是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努力维护老年人所在家庭的和谐,让老年人有一个温馨的生活环境;四是主动开展巡回审判,对于年老体衰,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主动上门审理和调解;五是增加和完善办公场所便民利民措施,考虑家事案件中老年当事人较多,上下楼梯不方便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安装便民电梯,增设茶水间,爱心雨伞等;六是以案说法,弘扬孝心孝行等核心价值观,在遗产继承等案件中,通过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遗产,对不尽义务的子女不分或少分遗产或者追偿赡养费,弘扬孝敬老人优良传统,引导孝亲孝行社会风尚。

重阳节看“典”

《民法典》保护了老年人哪些权利?

时逢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尊老爱幼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有学者谆谆善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今有《民法典》借以法条,对老年人受赡养权、财产处分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等合法权利予以明确保护,充分回应了中国2.6亿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接下来,就让小编带你走进《民法典》,看看法律都保护老年人哪些权利。

老年人受赡养权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自主处分财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老年人婚姻自由权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老有所居”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少年、青年、壮年、老年”是我们每个人都要走过的人生阶段,只有尊重老人、敬爱老人,自己才会受到他人的尊敬和敬爱,在重阳节之际,希望柳北法院给老年朋友们带来的法律知识能有所帮助,在此也祝愿老年朋友们阖家幸福、晚年安康。

(梁峰)

 
责任编辑:催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