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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柳北法院开庭审理柳北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梁千里  发布时间:2022-02-09 11:33:45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27日上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宋某光等11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柳北法院审理的柳北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5月以来,被告人宋某光在柳州市区内多家养猪场收购病、死猪,运回其住处私自屠宰,再拿到摊位公开销售。在明知销售的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摊位销售,被告人宋某山帮忙屠宰及配送至各店铺,被告人覃某某帮忙销售及配送,被告人宋某利负责与店铺联系买卖猪肉及收款。1、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宋某光出售1头死猪,被告人谭某峰明知仍予以帮助。2、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韦某某向黄某民(另处理)及被告人谭某武出售1头病猪,后谭某武将该头病猪送给宋某光。3、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向宋某光出售1头病猪,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仍予以帮助。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光、王某某、宋某山、覃某某、宋某利、张某某、韦某某、谭某武、杜某某明知是病死猪而进行生产、销售,被告人潘某某、谭某峰明知他人销售病死猪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宋某光、王某某、宋某山、覃某某、宋某利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2、被告谭某峰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被告张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3、被告潘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0元,被告杜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4、被告韦某某、谭某武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660元;5、上述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为主从犯及获利金额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因本案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官后语: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至关重要。病死猪肉携带大量病菌,食用后将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危及生命,在此我们提醒所有生产者、销售者,切勿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置他人性命于不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有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终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在今后的工作中,柳北法院也将持续聚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工作机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维护社会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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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刘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