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北法院对向法院提交虚假委托手续,妨碍诉讼秩序的苏某开出罚款1万元的“罚单”。
蔡某、苏某是夫妻关系。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苏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妻蔡某委托其进行该案诉讼活动的《授权委托书》,苏某以此代表蔡某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该案最后调解结案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在强制执行调解书的过程中,蔡某对上述《授权委托书》的真伪提出异议。经笔迹鉴定,证实《授权委托书》落款处委托人“蔡某”签名字迹非蔡某本人所写。在鉴定意见面前,苏某承认其假冒妻子签名,并辩称其作为蔡某的丈夫有权代理妻子处理一切事务。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如大额借款,则应有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夫妻具有各自独立的诉讼地位,一方在无真实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无权代表另一方进行诉讼活动。该案中,苏某以“夫权”代替其妻行使诉讼权利,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中关于“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院结合其行为性质、后果、危害程度等,对其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法官提醒,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人民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