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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法院执前和解化解探视权纠纷
作者:罗淞元、张伟覃  发布时间:2022-05-05 11:34:29 打印 字号: | |

离婚可以解除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但对孩子而言,父爱或母爱都是缺一不可的。若父母一方以离婚的痛楚和仇恨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就是让孩子承受父母的不幸,让其在缺位的爱中继续遭受情感折磨。

2013年,廖某以与左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女左某某随廖某生活;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左某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9点至20点可探望女儿。判决生效后,因左某从2016年下半年至今未能实现探望权,遂于2022年4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男女双方离婚以后,极易因情感矛盾、沟通不畅或孩子意愿等因素导致无法实现探望权。探望权因涉及孩子的人身,且具有家庭特殊属性,不宜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这也是为了避免给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给日后的探望带来更大的阻碍。

基于上述考虑,执行法官在征得左某同意后,决定对该案启动执前和解程序。4月26日,法官通知廖某与左某某一同到法院进行谈话。左某某表示,其愿意接受父亲探望,但不愿意与父亲单独相处。4月27日,法官通知左某与廖某到法院进行执前和解,孩子的爷爷和姑姑也到场参与和解。但和解过程中,双方相互埋怨,矛盾情绪和言语冲突极为激烈。经过法官一番耐心劝说,双方逐渐平复心情,从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来考虑当前问题。最终,双方在执行法官多次的沟通和劝导下达成和解。左某表示,其愿意等到孩子中考结束后,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前提下进行探望。被执行人廖某也表示会配合左某行使探望权。另外,左某承诺,今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小孩户籍相关事宜。至此,这起长达五六年之久的家庭矛盾终得到妥善化解。

柳北法院积极落实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源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着力探索执源治理新模式,打造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创新举措,组建“执前和解工作组”,以“1+1”模式(即1名执行员+1名书记员)在执行立案前对当事人进行和解,同时兼负财产保全和快执工作,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切实提升执行质效,最大限度快速兑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刘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