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梁某、赵某某等十三人将某村民小组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该村民小组支付公用地征收款分红和桉树分红共计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12月,因村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某、赵某某等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次进村]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村委了解到,村民小组的分红不经村委分配,均由各小组自行管理。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该村民小组组长一年一换,且无对公账户,财产调查较为困难。
[第二次进村]今年2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反映,该村民小组在屯里张贴的公告中称尚有8万余元资金。执行法官随即带队至村委及屯里了解情况。经核查,该笔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强制执行。
[第三次进村]3月,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执行法官反映,该村民小组的山林将由第三人周某承包砍伐,并提供证据证实。执行法官再次带队至周某家核查情况。
周某承认其已取得被执行人的山林砍伐权,需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执行法官随即向周某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第三人周某在收到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书送达周某,并冻结其银行账户。
2022年5月19日,柳北法院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周某享有的到期债权10万余元交付给申请人,至此,该案得以执结。
法官提醒:
查人找物难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积极探索、升级改造执行查控系统,以满足实际执行工作的需要。同时申请执行人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既能快速兑现自己的胜诉利益,又能推进案件更高效精准地执结。
(石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