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家事案件当事人沈某(化名)阻扰送达,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柳北法院承办法官向沈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沈某的妻子唐某(化名)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将沈某诉至柳北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
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试图通过拨打电话与沈某联系,但均被沈某故意挂断或拒接,甚至拉黑。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到沈某单位向其送达诉讼相关材料。
4月1日,柳北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沈某所在单位进行送达。期间,沈某在其单位大门处对送达人员进行侮辱、辱骂,态度极其恶劣,严重妨碍了法院送达工作。为此,法院对沈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
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践行者,送达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必经程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阻碍、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法院工作人员,妨害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沈某对送达中的法院工作人员侮辱、辱骂,柳北法院对其阻碍司法送达的行为予以司法制裁,有力震慑了妨害诉讼活动行为人,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司法权威。法官提醒,涉案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尊重并配合司法人员履行职务,任何妨害民事诉讼的过激言语或暴力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