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上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劝和了一对携手三十载的夫妻,让这一危机婚姻依旧“镜圆璧合”。在法官的见证下,夫妻双方还一起写下了“爱情承诺书”……
【基本案情】
男方王某与女方杨某均出生于1966年,生日仅相差五个月,今年56岁。二人于1992年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在读博士。三十年的风雨同舟,如今小孩学业有成,只待王某退休后,二人便可颐享天年。但自2021年起,王某因脑梗多次住院,杨某在此期间却未能到医院陪护。独自在医院养病的王某,回想起杨某自1998年起便不再工作,家庭的经济来源都由其一人承担,而杨某不但不关心体谅自己,还时常语出伤人,甚至在自己生病时不管不顾,王某心中越想越憋屈,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
柳北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杨某自认脾气不好,对丈夫不够关心,对家务不够上心,同时也指出王某花钱大手大脚等缺点,可即便数出王某种种不是,杨某也依旧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耐心劝解,并让双方列出对方的五个缺点和五个优点。慢慢回忆起妻子的好,王某从最初坚决要求离婚,到最后心软,决定给对方机会。最后,双方针对对方列出的自身缺点,写下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是,双方往后在各自的消费上,都要为对方多考虑一些,往后花钱不再大手大脚,关心爱护对方,共同维持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
【法官寄语】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本无太大的矛盾与冲突,双方指出的对方在为人处世及性格上的缺点在他们共同度过的三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应一直存在,并非无法忍受。只是王某年纪渐长,且因病多次住院,身心俱疲的同时没有得到杨某的安慰与照顾,才愤而起诉离婚。婚姻非儿戏,不能意气用事作出后悔莫及的决定。生活非童话,有幸福美满也有困苦悲伤。婚姻需要磨合沟通,包容尊重, 关心信任,并用心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