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北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出租人起诉承租人被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的三个月租金6500元并给付违约金4875元。
经庭审查明,被告拖欠原告3个月的房屋租金6500元长达半年之久。被告在承租房屋时已交纳押金2600元且已在开庭前几日给付了租金3900元。被告认为,其留存在原告处尚有押金2600元,加上庭前几日已给付的3900元,现已经不欠房租了,故其坚持不再向原告给付违约金。而原告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承租人逾期交纳租金的,则出租人有权不退回已交纳的押金且承租人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加上原告为此还支出了律师费,故仍坚持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
见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向双方宣读其承办过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生效判决,该案中出租人同样在收取了承租人两个月押金后仍诉请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法院作出的判决系支持出租人要求违约金的诉请,但同时注明了违约金以押金抵扣,承租人无需再行给付。同时,法院还支持了出租人合理的因承租方逾期交纳租金导致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
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类案诉讼结果后,承办法官当庭劝说被告给付适当的违约金,同时劝说原告适当降低其主张的损失。最终,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违约金1600元,原告当庭提交撤诉申请,双方满意地离开了法庭。
该案是柳北区法院运用类案判决成功高效化解当事人矛盾冲突的一个缩影,当事人当庭履行给付义务,案结事了。今后,柳北法院将继续发挥类案判决的指引作用,妥善化解矛盾冲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黎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