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执行法官出手 租金即到业主手
作者:陈益州  发布时间:2022-08-25 10:39: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顺利执行一起强制返还商铺并交纳占有使用费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柳州市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管理公司)在柳北区某处对外出租场地供建材商经营使用,张某承租了该公司上述场地内的某处商铺,但因张某不交纳场地占用费被该公司诉至柳北法院,后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商铺给该公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占有使用费。


判决生效后,张某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管理公司遂于2022年7月22日向柳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立即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张某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执行法官解释,不交纳场地占用费的原因是其在入驻市场后对商铺进行装修时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却被柳北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告知租用的场地涉及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在面对前期装修投入金额巨大无法得到补偿,后续经营又面临商铺搬迁等问题时,该管理公司又态度强硬拒绝协商,才导致其抵制交纳场地占用费。

执行法官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给张某做思想工作,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面临的法律后果,若其认为出租方存在违约的情形,不能以不交纳租金的形式进行抗衡,而应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执行法官在进行积极沟通后,管理公司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意见,给予张某减免部分占有使用费用。最终,张某于2022年8月11日主动到该公司交纳了占用使用费,并于8月17日将商铺返还给该公司。该案在立案不到一个月便顺利执结,高效及时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柳北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意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行法官建议:经营者在租赁商铺经营前务必要对所承租的场地进行充分调查了解,认真查阅租赁合同相关款项,三思后行。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约的情形应冷静处理,积极寻求合法途径维权,切不可通过诸如拒缴租金、撒泼闹事等行为处理。


 
来源:柳北法院
责任编辑:刘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