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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拍卖促履行柳北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小额案件
作者:石军  发布时间:2022-09-23 11:57:24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看来躲是躲不过的,我愿意还钱”

法官:“既然达成了协议,就应该诚实履行,否则,将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巧用推进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方式,顺利执结了一件小标的额执行案件。

案件由来


杨某与蒙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起,蒙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杨某借款,后因蒙某未按时还款,杨某遂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蒙某在2021年4月5日前向杨某支付十三万余元,若蒙某逾期支付则需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利息。协议达成后,在杨某的催促下,蒙某自动偿还了大部分债务,但余款三万元却迟迟不还。

执行过程


因蒙某未完全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2022年5月,杨某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蒙某向其支付余款三万元。立案后,法院向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拒收,经查控其名下财产,发现其名下只有一套房产,遂对该房产予以保全查封。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执行和解。承办法官要求蒙某限期还款,并向其释明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蒙某不以为然,认为法院不会为了一点点钱去拍卖他几十万的房产,扬言让法院自行处置其房产来还债。执行法官在和蒙某的接触中,感觉到蒙某并不是真的没有履行能力,只是因为在诉讼案中败诉有情绪,不愿意痛快的还钱。执行法官再次向其释明了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但蒙某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院立即推进房屋拍卖事宜,上门张贴迁出公告及拍卖裁定书。得知自己的房屋要被拍卖,迫于压力,蒙某主动联系杨某协商还款事宜。2022年9月13日,蒙某将欠款全部偿还完毕。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虽小,但被执行人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认为小标的执行案件不至于拍卖其名下房产。因房产不可分割需整体拍卖,即便标的额小,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亦可拍卖房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执行法官温馨提示

债务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若被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除了要履行上述义务,还需承担案件执行费和迟延履行利息。且无论执行案件标的金额大小,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或其他动产不动产,均可进行拍卖,被执行人还需要支付辅拍费用及过户时产生的部分税费。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建议被执行人切莫存在侥幸心理,逃避履行义务,不仅有损个人诚信,也将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



 
来源:柳北法院
责任编辑:刘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