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通过执行前调解成功办结一起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被执行单位柳州市某城区征补中心在本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正式立案前,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赵先生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赵先生选择产权置换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在房屋未交付前,赵先生通过个人关系,拿到了其认为属于自己的安置房的钥匙,并进入房内进行测量,提前向商家订制了门窗,后因交付的房屋与赵先生测量的房屋不一致,导致订购门窗无法使用,造成了经济损失。赵先生遂诉至法院。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赵先生选择的安置房。赵先生在安置房未交付前通过个人关系拿到钥匙进入房屋测量存在过错,对其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对安置房应承担等同于房屋出售人的义务,但其管理不到位,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赵先生17000元。
案件生效后,赵先生立即来到法院要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收到申请强制执行材料后,发现本案属于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首先向赵先生释明了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执行措施和执前调解的相关程序,希望赵先生能够选择执行前调解,通过执行前调解化解该纠纷。但由于赵先生曾经和被执行单位对簿公堂,对执行前调解缺乏信心,坚持要求立案。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解释了执行前调解的好处及强制执行对双方的不利影响。最终,赵先生同意进行执前调解,并表示安置房系其唯一住房,现在急需资金完成装修后入住,希望法院能够尽快督促义务人履行。在获得赵先生同意后,执行法官立即启动府院联席联动机制,与被执行单位联络人取得联系,通报了案件情况,释明了一旦执行立案后造成的不利影响,动员被执行单位尽快主动履行义务。该单位联络人表示,愿意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只是办理单位支出款项手续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才耽误了时间,希望法院宽限一周时间。执行法官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赵先生,安抚赵先生的情绪;并在随后的几天内,多次和双方沟通,持续关注该案的进展。12月9日,赵先生来到柳北区人民法院,跟执行法院反馈已收到相应的赔偿款项,同时,对法院高效解决了自己的急盼之事当面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近年来,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柳北区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通过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办理,助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特别是在办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注重执行前调解,促成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达成当事人双赢的结果,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